索 引 号 | H014/2025-76984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送达公告
许昌河(身份号码41152419********18):
因你于2024年7月11日实施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作出《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4〕30180),要求你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已于2024年12月23日公告送达)起15日内,将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帐号0802010400561180000330301。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作出《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杭运政罚〔2024〕30180),现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催告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此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杭运政罚〔2024〕30180)。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于上述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款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超限运输检测站
联系电话:0571-82738737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杭运政罚〔2024〕30180)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