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77/2025-77608 成文日期 2025-07-30
发布机构 浦阳镇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图解等解读

关于调整《浦阳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30 10: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浦阳镇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意义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我镇实际,制定了以下政策意见。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6.《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7.《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

8.《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起草说明(研判过程)

结合我镇实际,起草《浦阳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先后通过走访、座谈、征集意见等渠道集思广益,耐心听取收集意见和修改建议。逐步形成了的《浦阳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初稿。经过初审机构镇经发办和复审机构镇党政办的公平竞争审查,以及镇法律顾问、司法所的合法性审查,认为《浦阳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后提交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公布。

三、制定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申请须知

1.基本原则:需符合规划、节约集约、严格管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2.职能划分:由村集体核查建房资格及材料报送,镇城建办负责审批,镇纪工委负责监督。

3.用地保障: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各村民委员会在每年12月底前向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申请,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实后上报相应区级部门。

4.集体建房需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主体: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时户内有资格权人员必须全部登记在册。

2.批建手续:农民建房通过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管理系统进行线上提交材料并审批。

3.审批流程及建造流程管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经审核符合新建、扩建、改建要求的农户,可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监督管理: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为农民建房监管的职能部门,对全镇农民建房负监管责任。各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对本村农民建房负直接责任,分管土地管理的村务专职工作者负第一责任,镇城管中队负网格责任,开展对各村农民建房的日常巡查与违章建房的查处。

四、注意事项

有任何不明事项,申报事由及解释权由浦阳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内容请参照《浦阳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五、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调剂等适用本办法。

本政策自2025年8月22日起实施。

六、关键词解释

1.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多(高)层公寓的活动。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金水源

联系方式:0571—8227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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