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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198号
申请人陈某传。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陈某传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办理事项通知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在1989年至1994年2月在某站(以下简称某站)的工作经历计算为连续工龄。同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核定其1989年-1994年2月期间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为缴费年限”的告知书。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入职某站任站长是经义桥镇政府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定的,不是临时工,离职也非自动离职或被开除,故这段工作经历应该视同缴费年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在1989年-1994年2月期间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责令其将上述期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录用材料,也未查到其1989年-1994年2月在原某站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据此,认定其1989年-1994年2月期间为连续工龄或者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确认陈某传在萧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工龄的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3.协议书;4.办理事项告知单、办理事项通知单;5.申辩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将其1989年至1994年2月在某站的工作经历计算为连续工龄。经被申请人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其1989年至1992年任某站站长,1992年至1994年2月任萧山市某厂厂长,但没有证据表明系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录用,且某站自建立以来未经编委批准列编。被申请人亦未查询到申请人1989年至1994年2月在某站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据此,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28日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认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同年8月30日,申请人提交申辩书,重申其在某站连续工作6年,请求被申请人确认上述期间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事项通知单,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定其1989年-1994年2月期间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结论。被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办理事项通知单是否合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进行了必要的核查,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系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录用进某站工作,也没有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认定申请人上述工作时间为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缺乏政策依据。故被申请人不予核定申请人1989年-1994年2月期间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被申请人作出认定的程序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办理事项通知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