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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政复〔2024〕1165号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7-25 15: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165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4111日对本案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梅干菜熏肠面包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问题:标签上没有根据GB/T 20981标准写明食用方法(含解冻方法);产品配料水没有标明具体名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上述问题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立案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举报详情及答复不立案网页截图;2.被举报产品信息及产品图片截图、产品标签照片;3.支付宝交易账单详情截图及银行卡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举报产品不是冷冻保存的面包,无需标注解冻方式,产品配料表直接标注“水”也不违反相关规定。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举报单以及附件材料;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3.涉案产品出库单、面包成品检验报告单、检验检测报告、工艺流程表和涉案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4.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截图。

经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同年9月8日网购的由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梅干菜熏肠面包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问题:标签上没有根据GB/T 20981标准写明食用方法(含解冻方法);产品配料水没有标明具体名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上述问题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接报后进行了核查,查看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同时提供了涉案产品出库单、面包成品检验报告单、检验检测报告和涉案产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等材料。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情形,故于同年9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案涉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储存方式为“阴凉干燥处保存,开封后需冷冻”,其不属于需冷冻保存的面包,不需要标注解冻方式。产品配料表标注“水”,可以真实反映产品属性,且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综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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