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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政复〔2024〕1142号
申请人:姚某丽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

申请人姚某丽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7-25 14: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142

 

申请人姚某丽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

申请人姚某丽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7日,申请人发现其正在装修的房屋中的物品被洗劫一空,遂报警。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受理公民报警和求助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0月7日下午,申请人报警称其委托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装修某小区某区某幢某室的房屋,但装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屋内的家电等被人搬走经核实,申请人委托某公司装修房屋,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协商未成。因为拖欠物料费及工钱,同年9月20日、27日,装修工人将其垫资购买的屋内家具、家电等拆下搬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报警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告知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接报回执2.申请人询问笔录3.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笔录4.装修合同及转账记录;5.监控视频资料

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1,申请人和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申请人装修位于某小区某栋某室的房屋,总价款111000元。价款包含室内家电、家具等。合同还对装修期限、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同年9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工程款也未验收房屋。9月20日、27日,装修工人时某某等人到上述房屋搬走部分家电、家具,申请人于10月7日发现后报警,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于次日出具接报回执,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是否具有法定的查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据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的房屋根据合同的约定正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申请人没有验收房屋的情况下,装修工人进入室内搬走部分垫资购买的家具、家电,明显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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