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 主题分类

案号:杭萧政复〔2024〕1114号
申请人:孙某荣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申请人孙某荣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申报的非遗项目不予认定、不予推荐、不予进入公示程序的行为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7-25 14: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114

 

申请人孙某荣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申请人孙某荣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申报的非遗项目不予认定、不予推荐、不予进入公示程序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6月,申请人经社区、街道同意推荐,按程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内容为“某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同年9月2日,被申请人来邮告知申请人,上述项目没有通过专家评审,未进入公示推荐名单。申请人认为,“某法”项目符合非遗申报要求,被申请人不懂音乐记谱法故而出现误判,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对“某法”非遗项目申报不予认定、不予推荐、不予进入公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将该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中国某法、杭州市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邮件截图;关于公示第九批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名单的公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具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的法定职权,“某法”项目不符合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标准,不列入推荐名单,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评审过程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关于开展第九批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某法”项目申报材料3.关于开展第九批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培训的通知、培训现场照片4.第九批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前置审核意见汇总;5.第九批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拟审项目专家意见汇总、评审专家名单;6.关于公示第九批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名单的公告截图;7.邮件回复截图

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4月,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开展第九批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推荐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了说明。同年6月,经萧山区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人通过邮箱提交了以自己为主要传承人的“某法”项目申报材料。同年8月9日,被申请人组织7名专家对58个推荐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拟定了推荐项目名单,并于8月29日公示。7名专家一致对“某法”项目作出了“不符非遗申报要求”“建议暂缓推荐”的论证意见,故该项目未进入公示推荐名单。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不将申请人提交的“某法”项目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名单予以公示的行为是否合法。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组织实施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的法定职权。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六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由非遗保护专家和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九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杭州市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项目,提交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二十条规定:“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组成专家团队,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的职责,实施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根据专家一致意见,“某法”项目不符合非遗申报要求,故被申请人不将其列入推荐名单予以公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将“某法”项目列入第九批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名单予以公示的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12月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