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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政复〔2024〕1034号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

申请人方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7-25 14: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034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

申请人方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被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诈骗280万元保证金,为此向被申请人报警,但被申请人未予立案。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报案件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接报回执、授权书、银行转账交易电子回单、关于假冒国家电力公司名义登记企业有关情况的公告、天眼查企业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方某于2024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报警,经核实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口头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出具了接报回执。申请人请求对其报警事项刑事立案,系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刑事司法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接报回执;2.询问笔录;3.关于假冒国家电力公司名义登记企业有关情况的公告、天眼查企业详情截图、银行转账交易电子回单

经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报案,指控某公司以交保证金为由诈骗申请人280万元。被申请人口头告知其上述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并出具了接报回执。申请人认为,某公司构成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被申请人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违法行为,故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存在犯罪行为,向被申请人报警请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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