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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政复〔2024〕826号
申请人:张某旭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旭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7-25 14: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826

申请人张某旭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旭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还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为其向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职责,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事项截图、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尽最大努力维护申请人权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反映事项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据了解,申请人和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存在争议的,且某公司反馈其已搬到余杭区,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余杭区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另,经被申请人协调,2024年7月22日到8月7日,某公司和义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共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6576.73元。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信访事项收件页截图及附件;2.照片、微信截图;3.告知书;4.个税扣缴单;5.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代发明细清单、网银电子回单、收支详情。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职权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萧山劳动仲裁委)调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诉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4)4748号受理通知书各一份。

经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某公司拖欠其2024年1月至6月的工资,合计44733.3元。被申请人接报后,当天赴某公司的工商注册经营地查看,发现其已搬离,后通过微信与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取得联系,了解到公司经营地址已搬到余杭区。同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萧山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24年1月至6月的劳动报酬,合计44733.3元,萧山劳动仲裁委7月26日受理了该案。同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称:“经盈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目前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搬离盈丰街道,故无法进行后续核实处理工作……建议你可联系余杭区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沟通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本案中,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19日向萧山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即不再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受理、查处的职责。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于法无据。但是,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没有充分了解情况,其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书面告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理由说明不准确,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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