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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政复〔2024〕899号
申请人:王某茗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茗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7-25 14: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899

 

申请人王某茗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茗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处理,放任被投诉企业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8日作出的答复告知内容,责令其就申请人反映的事项立案查处后重新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截图、情况反馈书;3.杭州某置业公众号截图;4.转账汇款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前发布广告和举办活动宣传”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的行为”不具有管理、查处的法定职权。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存在“逃避资金监管”和“现场公示不齐全、不规范”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分别以电话和书面方式予申请人回复,且答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投诉内容截图2.某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3.约谈笔录4.勘查记录及图片5.信访平台答复及退回截图6.电话回访登记单、语音详单

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6月,申请人认购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房屋一套。同年7月2日,申请人在“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反映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举办活动宣传该楼盘;2.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3.未使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公示的资金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涉嫌逃避资金监管;4.售楼现场公示不齐全、不规范。

对于申请人反映的第一和第二个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法定监管职责。

对于第三个问题,被申请人查明:某公司资金监管账户为某银行151020240*****账户,申请人购房款转入的某银行30213006*****账户是其子账户。故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不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形。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调查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

对于第四个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小组办201817)于2020年5月被废止后,没有法律法规对开发商售楼现场公示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即使某公司没有在售楼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方案等材料也不是违法行为。对于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在“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答复申请人称:“你于2024年7月2日,向萧山区信访局反映的关于某小区销售等相关问题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经了解,该楼盘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某路某号,由杭州某公司,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已于2020年5月21日废止。已督促开发公司积极解释相关事宜。特此告知。”

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房地产广告也是广告,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前发布广告和举办活动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的行为”不具有监管的法定职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本案中,对于申请人反映的第三个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申请人支付的购房款转入某银行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小区1幢2幢3幢预售资金监管专户,该账户是某公司某项目预售证公示的资金监管账户的子账户。购房人转入子账户的资金仍处于监管账户的监管之中,不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这一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查处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现场公示不齐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售楼现场公示问题作出强制性规定,即使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被申请人亦无对此进行立案查处的法律依据。但是其于2024年7月8日在“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的书面答复表述不清楚、说理不充分,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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