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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264号
申请人张某娟。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
申请人张珊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11月3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拨打12345反映在杭州市拱墅区瑞*影摄影工作室购买套餐,三次拍摄3999元,某工作室让申请人提交五百元定金打入了杭州市拱墅区瑞*摄影工作室,尾款支付至杭州市西湖区派*拉萌摄影影楼。现在仅拍摄一次,群内工作人员就称我没在他们那里购买订单,随后集体退群。期间客服称其地址搬到萧山区某路某号,被申请人称两个店不是一个店,若不是同一个店,可以搬到一个地址营业吗,两者是否有关联。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重新核查帮助追回剩余款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事项及反馈截图;2.支付记录;3.微信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其于2023年9月30日,在拱墅区的某工作室购买摄影套餐,并支付3999元。后门店关闭,某工作室告知店变更至萧山的某儿童摄影店了,要求其前往某儿童摄影店使用。某儿童摄影店否认其与某工作室的关系,不予消费。申请人要求退款。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接到该投诉后,经查询,杭州某工作室(营业执照登记名:杭州市拱墅区瑞*摄影工作室),法定代表人:宋某丽,2021年3月5日注册成立,近两年未变更经营地址。某儿童摄影萧山店(营业执照登记名: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伟,2022年6月16日注册成立,近两年未变更经营地址,两个经营主体无关联关系。经与某儿童摄影萧山店相关人员联系核实,其反馈门店与投诉人办理套餐的某工作室并无关联。10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建议其向事发地拱墅区相关政府进行投诉。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经调查,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向某儿童摄影店支付了相应的预付款,某工作室与某摄影店均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两者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关系,基于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妥,并未作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反映在拱墅区的某工作室购买摄影套餐,并支付3999元,后门店关闭,某工作室告知店变更至萧山区的某儿童摄影店了,要求其前往某儿童摄影店使用,某儿童摄影店否认其与某工作室的关系,不予消费,申请人要求退款。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某工作室与某儿童摄影店均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两者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关系,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向某儿童摄影店支付了相应的预付款,故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12345市长热线平台作出答复,建议申请人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投诉其与杭州市拱墅区瑞*摄影工作室消费纠纷一事,根据其提供的投诉材料,商家地址以及收款单位均不在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与萧山区商家发生了消费纠纷,故被申请人并无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