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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001号
申请人胡某江。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胡某江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0日,因申请人房屋某小区某幢某室装修养水,申请人通知楼下业主某幢某室查看是否漏水,楼下业主不予理会,并多次无故报警,并扬言申请人违规装修。期间有关部门告知申请人未违规,可继续装修,不需理会。考虑到楼下业主扬言存在漏水情况,同年12月15日申请人通知专业人员再次进行全方位防水(花费约5000元)。2023年11月至今,楼下业主持续报警、投诉申请人房屋装修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4月9日,区住建局前往申请人家中查看,提出其中一间卫生间与房间之间的墙体有移动(墙体为填充墙,且均在梁下),告知属于卫生间外扩,需要整改。同年3月15日,盈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告知申请人在原墙体位置砌筑墙体即可,未告知需做防水。同年3月18日,申请人对墙体予以恢复(花费2000元),并将恢复情况告知城管等部门。同年3月29日,浙江某监测有限公司对某幢某室进行勘察,并出具监测报告:某小区某幢某室卫生间填充墙体或分隔墙体拆改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目前申请人房屋装修接近结尾,但其楼下某幢某室仍不信各部门给出的说法,继续信访、投诉。同年7月3日,申请人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自行整改,并处罚款500元,理由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认为所属房屋不存在违法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11——浙江省某所有限公司2024年5月出具的《萧山区某小区某幢某号住宅房屋装修现状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结论(二)错误。卫1没有扩大,不存在违法情况。原设计图上卫1东西方向为1800mm,实际测量为1450mm,且卫1原墙体距离卫1北侧窗户西边约180mm,现实际测量为140mm,这也证明卫1西侧墙体未向西侧卧室扩大。如上所述,某室卫1敲除的是填充墙,而非承重墙,且墙体均为梁下,房屋及厕所用途均未更改,不存在将不防水的房间改为厕所间的情况。2.证据前后矛盾。浙江某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3月29日出具《评估报告》“六、评估分析”称,未超出楼板设计荷载限值。“七、结论”称,墙体拆改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但证据11浙江省某所有限公司2024年5月出具的《萧山区某小区某幢某号住宅房屋装修现状评估报告》“四、结论(七)”称,超过了原设计标准。两份报告结论截然相反,前后矛盾。3.检测报告无效。浙江省某所有限公司2024年5月出具的《萧山区某小区某幢某号住宅房屋装修现状评估报告》多次前后矛盾,错误百出:(1)浙江省某所有限公司未经申请人同意前来检测,申请人不认可该公司检测结果;(2)该检测报告二(三)室内墙体变动情况称,H~3X5轴处局部墙体向北侧移动20cm采用红砖砌筑。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短信截图;3.评估报告;4.厕所照片;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寄送的《线索移送函》,函件内容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8日收到群众反映萧山区盈丰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违法装修的履职申请。收到该函件后被申请人立即对群众反映内容展开调查,向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调取了某小区某幢某室装修相关材料。在初步了解到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后,同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于同年4月19日进行正式立案。同年4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接受询问,被申请人根据询问内容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确认申请人存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因申请人拒绝对案涉《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签收,被申请人在采用拍照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后,依法进行留置送达。同年7月3日,在依法作出处罚前告知以及听取当事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整改。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到位。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寄送的《线索移送函》,首先,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萧山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临浦镇、城厢街道等二十一镇(街道)行使及动态调整瓜沥镇赋权事项清单的公告》,针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违法装修行为,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查处职权。其次,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已依法进行了立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责令改正、处罚前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合法。再次,根据现有材料,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后,被申请人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并责令其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整改,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线索移送函》及平台系统截图;2.情况说明;3.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4.现场照片及说明(2023年12月6日);5.立案审批表;6.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胡某江);7.《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留置送达现场照片;8.现场笔录;9.现场照片及说明(2024年5月9日);10.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叶某华);11.萧山区某小区某幢某号住宅房屋装修现状评定报告;12.杭萧盈丰罚告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14.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5.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萧山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临浦镇、城厢街道等二十一镇(街道)行使及动态调整瓜沥镇赋权事项清单的公告。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转交的《线索移送函》,函件内容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8日收到群众反映萧山区盈丰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违法装修的履职申请,将该线索移送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处置。收到该函件后被申请人立即对群众反映内容展开调查,因申请人涉嫌违法装修,于同年4月19日予以立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为萧山区盈丰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业主。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杭州某综合服务公司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提交装修申请备案表,通年10月份开始房屋室内装修。当事人将卫生间1(北侧卫生间)西侧墙体拆除后(含混凝土止水翻边),新砌砖混结构墙体,新砌墙体由梁下卫生间侧移至房间一侧,墙体向卧室2(西北侧卧室)挪动约10厘米,墙体为单匹红砖,墙宽8.5厘米。往西挪动后的墙体设置混凝土止水翻边,翻边高度为13,1厘米,宽度为7厘米,不符合规范要求。至执法队员现场检查时,申请人在新砌的墙体东侧又加砌了一道墙体,加砌墙体厚8.5厘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规定,于2024年6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经复核后于同年7月3日作出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自行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城厢街道、瓜沥镇等二十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萧政发〔2023〕37号)明确“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行政处罚”事项全部交由城厢街道、瓜沥镇等二十二镇(街道)实施。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装修一事进行了充分调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故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自行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另,被申请人办理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