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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903号
申请人高某飞。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高某飞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24年6月11日作出的不予核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5年7月初中毕业,同年8月进入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工作勤勤恳恳,一直到1989年12月结束,申请人认为事实依据成立。幼教工作的结束,不是申请人本人主观原因,是国家需要征地招收,服从国家分配。申请人一直以来工作努力,勤奋学习,如未曾离开幼教事业,也许可以成为一名编制内的正式教师。申请人任教期间,国家还未实行全民统筹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实际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办理事项通知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进行工龄核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幼儿园教职工相关证明材料;2.区人社局办理事项通知单;3.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及情况说明;4.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1986年3月—1989年12月民办教师工作期间为连续工龄。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定上述工作期间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9号)规定:“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43号文件规定,对固定职工因非本人原因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原下乡知青、复员退伍军人、精减退职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招用或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时间,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同缴费年限。”据此,民办教师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于1990年12月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另,申请人2024年3月19日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向其出具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其补正个人人事档案。同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日告知其拟作出不予核定决定。随后申请人要求变更申请期间为1986年3月—1989年12月,被申请人再次告知其拟作出不予核定决定,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1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定结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上述期间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高某飞身份证;2.《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4.《萧山市劳动局招工通知》;5.《招收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6.《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6月6日);7.民办教师经历证明材料;8.《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告知单》(6月6日);9.《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6月11日);10.《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告知单》(6月11日);11.《申辩书》;12.《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通知单》。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提出申请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当日向其出具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其补正个人人事档案。同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正材料,并出具《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要求认定1986年3月—1990年6月的工龄,被申请人于同日告知其拟作出不予核定决定。同年6月11日申请人要求变更申请认定工龄期间为1986年3月—1989年12月,被申请人于当日再次告知其拟作出不予核定决定,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办理事项通知单》决定不予核定其1986年3月—1989年12月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不服该《办理事项通知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2024年6月11日不予核定申请人工龄的决定是否合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依法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117号)第二条规定:“民办教师未经批准转为公办教师或未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在民办教师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9号)规定:“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43号文件规定,对固定职工因非本人原因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原下乡知青、复员退伍军人、精减退职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招用或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时间,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系1990年12月被招录为某合作社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提供的材料中并无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材料,因此其并非在编民办教师,其于1990年12月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原先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经历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该不予认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决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处理其连续工龄(缴费年限)重新认定申请事项的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11日作出的不予核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