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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政复〔2024〕944号
申请人:陈某仙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申请人陈某仙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对其报警事项的处理结果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7-24 13: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944号

申请人陈某仙。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报警事项的处理结果,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同年8月21日收到其补正材料。后经审查于8月28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和徐某强2023年10月份确立同居关系,一开始,双方相处融洽。后因对方女儿介入、其他琐事等产生矛盾。一次,申请人与徐某强理论,然被其打了,申请人对此进行反抗,后申请人报警。在派出所,徐某强拒绝沟通。经被申请人调解,赔偿申请人2000元,因申请人人身受限等,万般无奈下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现在徐某强对我造成人身、感情、名誉伤害的情形下,只赔偿2000元明显是在侮辱申请人。故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警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15日凌晨,申请人陈某仙拨打萧山公安分局110报警电话,称其在萧山区新街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内与同居男友打架。被申请人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核实,系陈某仙与徐某强因感情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对陈某仙的报警事项,被申请人于当日主持二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陈某仙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报警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110报警后,经现场核实,系陈某仙与徐某强因感情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情节较轻,经双方同意,被申请人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调解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报警行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治安调解协议书及转账记录;2.警情详情及卷宗;3.110出警现场情况登记表;4.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伤势照片(申请人和徐某强);5.接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经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在萧山区新街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其与同居男友打架。被申请人遂于当日处警。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发现申请人与徐某强系同居男女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肢体接触,双方均有不同程度挫伤。遂对双方组织调解,双方均同意,并签署了《治安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报警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处理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故对于申请人的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与徐某强系同居男女关系,双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调解处理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警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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