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77461 成文日期 2025-07-23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3 14: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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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王学斌,在2025年6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此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310964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王学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10日15时50分许,王学斌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区03省道蜀惠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值:31000KG,实测值:59065KG,超载率:90.5%)(1645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车辆超载情况告知书、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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