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76918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丁永福、孟凡山、王宗友、王芳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4月至5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丁永福: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4月2日9时12分,在萧山区南秀路新塘街道办事中心100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孟凡山: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4月10日14时25分,在萧山区新城路长青路囗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80131,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宗友: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4月24日8时51分,在萧山区新城路长青路囗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80131,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芳: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5月14日14时7分,在萧山区新城路长青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1005,1902)。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