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76917 成文日期 2025-07-02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2 11: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分享:

张永付、贺开兰、蔡利兵、王斌、朱文、方小军、郭利锋、单仲立等8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04至06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895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永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4月28日16时40分,张永付驾驶车牌号为浙J****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彩虹高架东向西244标段地方,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466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贺开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05日08时56分,贺开兰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城路通虹路口,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1625);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111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蔡利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26日20时00分许,蔡利兵驾驶车牌号为浙A****3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区时代大道定湖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值:31000KG,实测值:59005KG,超载率:90.33%)(1645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车辆超载情况告知书、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9749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王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27日11时28分许,王斌驾驶车牌号为浙A****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5挂)行至萧山区时代大道亚太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8805KG,实测值:57650KG,超载率:18.12%)(1126);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车辆超载情况告知书、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9748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朱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27日11时27分许,朱文驾驶车牌号为浙A****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5挂)行至萧山区时代大道亚太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8805KG,实测值:58355KG,超载率:19.56%)(1126);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车辆超载情况告知书、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11474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方小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20日10时20分许,方小军驾驶车牌号为浙A****D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萧山区建设四路宁税路口西侧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1087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109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12329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郭利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24日14时01分许,郭利锋驾驶车牌号为浙A****5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萧山区旺园路沃尔沃4S店地方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70629)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12194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单仲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10日14时37分许,单仲立驾驶车牌号为浙A****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山区宁围街道弘慧路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