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2025年度萧山区百强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申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2025年度萧山区百强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申报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广大企业共同参与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区域范例,构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现制定2025年度萧山区百强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我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二、评价内容
认定百强企业共122家,其中:强工业企业70家,强服务业企业34家(批发业6家、零售业7家、金融业3家、物流业4家、旅游会展业4家、新兴服务业10家),强建筑业企业13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8家、市政公用及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2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1家、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2家),强农业企业5家。
认定新势力企业10家,作为百强梯队企业。
认定科技创新企业50家。
(一)百强企业评价内容
1.强工业企业。主要评价营业收入、企业缴纳税收、工业增加值(总量、增速)、亩均税收、工业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科研投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增速)、工业投资(总量、增速)、E类及以上人才数、发明专利拥有量等10项指标。另设世界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政府质量奖、专精特新(科技资质)、其他重大影响力项目等5项附加分指标(详见附件1)。
2.强服务业企业。主要评价营业收入(总量、增速)、企业缴纳税收、企业增加值(总量、增速)、企业利润率、科研投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E类及以上人才数、发明专利拥有量等7项指标。另设世界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政府质量奖、其他重大影响力项目等4项附加分指标(详见附件2)。
3.强建筑业企业。主要评价营业收入、企业缴纳税收、建筑业增加值(总量、增速)、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率、省内建筑业产值、E类及以上人才数、发明专利拥有量等8项指标。另设政府质量奖、优质工程奖等2项附加分指标(详见附件3)。
4.强农业企业。主要评价年利税、所有者权益、增加值增速、销售(工程)额、品牌建设、示范带动效应等6项指标。另设研发费用占比、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3项附加分指标(详见附件4)。
(二)新势力企业评价内容。主要评价企业投资方(含融资领投方)背景、企业投资规模(或估值)、企业人才团队、企业创新竞争力、企业效益、企业成长性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5)。
(三)科技创新企业评价内容。主要评价企业增加值、近三年企业增加值平均增速、近三年企业缴纳税收平均增速、近三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平均支出、近三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平均比重、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增速、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比重、发明专利拥有量、D类及以上人才数等9项指标。另设近三年获得科学技术奖励、近三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资质、研发机构资质、高层次人才等5项附加分指标(详见附件6)。
三、认定方法
(一)百强企业、新势力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由区统计局牵头组织开展。区改革促进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区文创产业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区委人才办、区总工会作为区百强企业认定工作组单位研究认定相关事宜。
(二)评价所涉数据核算工作由区统计局负责,建立专项统计资料库统一计算;评价数据以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凡纳入集团口径统计的萧山区外子公司有关数据,附国家统计云平台上报的11月份财务状况表。
(三)企业得分计算中,强工业、强服务业、强建筑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评价的各类经济发展指标(附加分指标除外)得分计算均按照参评企业数据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各指标第一名得分为权重分,即满分;每往后退1名减去位次间距分,以此类推,各类别参评企业家数低于20家时,最后一名得指标基础分的60%。强农业企业按照设定指标达到标准得基本分,再根据实际区间浮动评分。新势力企业设定五种类型,参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从规模型企业、人才型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型企业、综合型企业等五大类中择一申报,最终按照指标累计得分从高到低认定。
(四)对涉及社会责任履行不力、被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恶意欠薪、资金链断裂、产品质量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形,社会影响差的企业(集团)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C、D两类的企业(集团)取消认定资格。
(五)百强企业、新势力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认定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最终结果经区百强企业认定工作组初审,报区委常委会审核后发文公布。
附件:1.强工业企业评价细则
2.强服务业企业评价细则
3.强建筑业企业评价细则
4.强农业企业评价细则
5.新势力企业评价细则
6.科技创新企业评价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