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77347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方小军、郭利锋、朱文、王斌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方小军: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5月20日10时20分,在萧山区建设四路宁税路口西侧处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871、1094、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你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驾驶证记1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萧山区宁税路532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0571-82767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郭利锋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 2025年05月24日14时01分,在萧山区旺园路沃尔沃4S店地方处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 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代码70629)。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萧山区宁税路532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0571-82767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朱文: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5月27日11时27分许,在萧山区时代大道亚太路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8805KG,实测值:58355KG,超载率:19.56%);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26,1125)。
以上事实有车辆超载情况告知书、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8805KG,实测值:58355KG,超载率:19.56%),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记1分;对你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300元,记2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十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斌: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5月27日11时28分许,在萧山区时代大道亚太路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8805KG,实测值:57650KG,超载率:18.12%);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26,1125)。
以上事实有车辆超载情况告知书、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8805KG,实测值:57650KG,超载率:18.12%),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记1分;对你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300元,记2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