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82/2025-77213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
发布机构 | 宁围街道 | 统一编号 | AXSD99R-2025-0002 |
文 号 | 宁街〔2025〕9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会计核算监督,保障社区各项资金有效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围街道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社区”)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各社区应当配备出纳一岗,健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按照集体决策、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街道财政管理办、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纪工委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社区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社区治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市社区财务实行报账、集中支付,为各社区设立单独账套进行核算。
第五条 社区负责人对社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社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财务工作,所有开支均需通过社区周二例会、两委班子会等形式讨论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支付附件。
第二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六条 根据统一银行账户要求,各社区可设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不包括工会、党费和其他临时账户),开立(变更)银行账户需报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审批及备案。
第七条 各社区一律不准为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社区资金一律不得出借。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社区每年年初应依据“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区、街道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收支预算方案。
第九条 决算编制。每年年末,各社区根据当年收支情况,做好决算编制和对账工作,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做好指导、审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社区工作经费配备坚持财政保障为主、“费随事转”、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社区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街道科学合理地核定社区工作经费,形成自然增长机制,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一)财政补助收入。区、街道按有关规定直接核拨的社区各项经费。配备标准:
1.社区党建工作经费。设置党委的社区,其党建工作经费按每年6万元安排;党(总)支部党建工作经费按每年4万元安排;党员人数特别多、党建工作任务特别重、党建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社区,其党建工作经费可适当增加。
2.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在每个社区预算安排各10万元基数上,再按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每人2万元安排,并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
3.两站工作经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各按每个社区1人配备,工作经费按每名工作人员每年5000元标准安排。
4.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经费。按10元每人每年标准安排,人口数据统计以上年度公安系统核定数据为准,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5.社区平安创建宣传工作经费。每年按照交通、消防、治安、反诈及“平安三率”等工作要求开展相应创建宣传工作,费用标准参照社区党建工作经费。
6.社区建设经费。按社区所辖住宅项目配建总户数以每年每户10元标准安排,用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公共设施建设、购置和维修等。
7.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将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工作和服务经费内,补助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配套标准根据上级文件标准要求,视情调整。其中第1至6项为社区日常经费,用于包括日常办公、居民活动等支出;第7项为社区专项经费,按社区日常经费审批流程管理。
(二)上级补助经费。主要指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拨付的各项专项经费,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费随事转的工作补助等。
(三)捐赠收入。主要指驻社区单位、结对共建单位、合伙人等赞助给社区的经费等。
(四)其他收入。除上述主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五)人员经费。纳入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年度预算,由社区治理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发放。
(六)社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年度预拨资金申请表》(附件1),经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现金”的原则,尽可能压缩现金使用量。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填报《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现金使用审批表》(附件2),经相关审批流程可使用现金(含经办人垫付现金的情况):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临时人员支出、劳务费;
(三)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下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批。
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内,由社区负责人审批,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现金使用审批表》(附件2)中经办人员、证明人、社区负责人、出纳、支票号、现金领取人签字、备注等栏目后领取;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含)至5000元以内,在《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现金使用审批表》(附件2)经社区负责人核定后,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领取;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及以上,在《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现金使用审批表》(附件2)经社区负责人核定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领取。
第十二条 社区不允许存放现金,如有剩余当日送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慰问费等),在附件2中进行注明,并做好现金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社区出纳员负责现金管理,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款相符。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现,不准未批先支。
第十四条 出纳员在现金收支业务发生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第十五条 出纳员不得擅自将社区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出借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出纳员在收取、支出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
第十七条 社区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社区自身的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六章 收款收据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收款收据包括《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和《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两类。其中:《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主要用于开具代收代付资金,《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主要用于开具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相互之间不得串用、混用。
第十九条 社区所需收款收据,由出纳通过浙江省财政非税和票据管理平台申领使用,按月对已使用的电子票据进行核对,社区出纳需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收款收据结报表》(附件3),按月交与社区治理服务中心。
第七章 社区经费开支管理
第二十条 社区涉及培训、会议、差旅、团妇党群等各类活动费用,以及办公设施设备购置等经费的具体开支标准参照街道本级标准执行。各类慰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上级相关部门拨予社区的专项资金,各社区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经费支出实行“限额分级签批”、“预报审核”制度,超限额资金必须做到先审批后使用、按权限审批使用,社区不得巧立名目、化整为零分批报销入账。如是低值易耗品采购的,支出票据上必须写明使用部门、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单价、总金额及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并附《宁围街道城市社区低值易耗品申购表》(附件4)、《宁围街道城市社区低值易耗品采购验收表》(附件5);如是发放于个人慰问品及务工工资等的,须附本人签收的清单;如慰问费、务工费等由银行代发的,需附自制清单和银行盖章的代发明细清单,方可报销入账。
(一)社区日常经费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社区负责人审批,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报销审批表》(附件7);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及以上,社区先行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申请审批表》(附件6),经社区负责人核定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实施,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报销审批表》(附件7)进行报销;一次性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社区先行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申请审批表》(附件6),经社区负责人核定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实施,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报销审批表》(附件7)进行报销。实际支出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用于报销的票据内容与预审项目必须一致。
(二)社区专项经费,城市社区原则上不产生专项经费,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不包括工程项目和应当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以社区为实施主体。
社区专项经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内,社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专项经费申请表》(附件8),经社区负责人核定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实施;支出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内,社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专项经费申请表》(附件8),经社区负责人核定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实施;支出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社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专项经费申请表》(附件8),经社区负责人核定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要求代为提交街道班子会,经同意后实施。社区专项经费由社区按照浙里基财审批要求,包括提供街道相关佐证材料、街道班子会议纪要等资料作为附件向街道申请经费,费用由街道核拨至社区,收到费用后,社区根据上述附件材料和浙里基材资金支付审批表等资料,由社区负责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报销审批表》(附件7)审核后支付。实际支出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用于报销的票据内容与预审项目必须一致。
对已在发生的如平安法治办公室的沿江管理人员费用、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垃圾分类补助等经常性专项经费,以及后经由街道班子会讨论通过的非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街道开展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由社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专项经费申请表》(附件8),列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由社区通过浙里基材申请经费,费用由街道核拨至社区,社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报销审批表》(附件7)进行报销,相关专项经费进行年度清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以社区为实施主体,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25年宁围街道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街〔2025〕6号)的要求实施,其中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内的,从社区日常经费中列支,社区根据立项表、相关工程资料,由社区负责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报销审批表》(附件7)审核后支付;5万元及以上工程费用,按照工程款支付进度比例,由社区按照浙里基财审批要求,包括提供立项表、相关工程资料等作为附件向街道申请经费,费用由街道核拨至社区,收到费用后,社区根据上述附件资料、浙里基材资金支付审批表等,由社区负责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经费支出事项报销审批表》(附件7)审核后支付。
由财政出资的采购类项目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宁围街道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试行)〉的通知》(宁街〔2025〕4号)文件执行,以社区为实施主体,由街道政府采购办公室开展采购,经费使用标准、流程参照工程项目;产权类项目、非财政出资的采购类项目按照街道相关项目全过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以社区为实施主体,经费使用标准、流程参照工程项目。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固定资产管理参照街道执行。
(一)标准。单价资产价格(批量采购资产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且资产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原始价值较小、使用年限较短的物品,按照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和入账核算。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一般指社区日常办公用品、社区开展居民活动物资等物品。
(二)采购。由财政出资的社区固定资产采购按照《宁围街道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试行)》(宁街〔2025〕4号)文件执行,原则上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社区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固定资产申购表》(附件9)后,经社区治理服务中心采购必要性审核后,由宁围街道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经费使用标准、流程参照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社区固定资产由社区治理服务中心统筹管理,原则上社区应一年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包括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产权类项目中涉及的应纳入管理的固定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对无法使用、损耗的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填写《宁围街道城市社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10),由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出具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移交给杭州萧山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处置后,报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备案,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 社区各类资产处置须经社区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社区经营用房管理。涉及社区经营用房出租等事宜,按照上级和街道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支付印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必须严格实行账款分管制度。除社区出纳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管理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实行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其中社区财务章由社区治理服务中心保管,相关支付由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复核。社区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出纳岗位,配备好出纳员。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员。
第三十条 社区会计出纳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接受街道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各社区财务人员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在办理社区资金事务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决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社区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社区的财务收支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有关备查簿,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票据;按月向街道结报收支凭证和财务账目,编制财务计划、定期进行居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社区出纳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任免和调换,须经街道批准。出纳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调动人员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财务收支资金活动情况的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章 财务结报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社区财务收支凭证实行按月结报,每月月底为财务截止日。
第三十五条 社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社区治理服务中心在次年3月底前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完成财务档案的整理并移交至社区。
第三十六条 社区所有财务资料由社区归档保存,专门分门别类保存、规范有序完整。
第三十七条 社区财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社区应按财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公开本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届中调整或离任由街道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各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如遇本制度执行期间,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