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5-61309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统一编号 | AXSD02-2025-0003 |
文 号 | 萧发改〔2025〕3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5年 5月29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扶持、培育和引进总部企业,更好发挥总部企业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能级提升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总部企业“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本地培育、外部引进”发展原则,放大总部经济集聚效应,持续优化具有萧山辨识度的总部经济发展路径,有力推动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认定标准
企业申报认定萧山区总部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
在萧山区内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
2.申报口径
以集团口径申报:
(1)集团母公司在萧山区内注册的,原则上以集团母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2)集团母公司在萧山区外注册的,以在萧最高一级控股子公司为申报主体。集团母公司在萧设立多个同一级控股子公司的,可选择指定其中一家子公司作为主体申报。
(二)认定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规模型总部
(1)存量型总部。3年前在萧注册或迁入萧山的存量企业,达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号)存量型总部企业规模标准的50%。
(2)增量型总部。3年内在萧注册或迁入萧山的增量企业,达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号)增量型总部企业规模标准的50%。
2.研发型总部
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所申报年度在萧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
3.“500强榜单”总部
申报主体入围当年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入围企业榜单以《财富》和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
4.市级总部
对已认定为杭州市级总部的,可参照市级认定结果认定为该年度区级总部。
(三)核算口径
总部企业认定涉及的指标数据,指在萧数据。具体核算口径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号)执行。
三、支持政策
(一)星级培育奖励
设立星级培育奖励,原则上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到低评定“五星级”至“一星级”总部企业,授予星级总部企业称号。对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总部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增量型总部奖励
加大总部企业“外引”力度,增量型总部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别评定A、B、C、D、E档,对D档及以上增量型总部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0、600、300、100万元奖励。
(三)用地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支持其申报列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支持商业商务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促进优质总部经济项目加快落地。
(四)人才支持政策
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给予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倾斜,并按规定享受人才政策。在满足入(转)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统筹协调落实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近入(转)学公办幼儿园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五)创新科研支持
畅通成果转化链条,对列入国家、省、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的,按上级要求给予补助。支持科技创新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创新载体。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六)加强总部企业服务
建立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支持符合要求的总部企业申报小客车增量指标和错峰通行证。
四、附则
1.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电力、机场、房地产等行业企业不参与总部认定。
2.本意见中“控股”指股权穿透后控股50%以上或并表等情况。“规模型总部”以申报2025年度总部企业为例,“3年前”指2022年12月31日(含)前,“3年内”指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企业实际奖励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进行适当调节。
3.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29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快推动萧山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萧发改〔2023〕45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至文件施行之日期间认定的总部企业可适用本意见相关规定。原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资助期未满的,可按原办法执行至资助期满。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