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82/2025-76869 成文日期 2025-06-30
发布机构 宁围街道 统一编号 AXSD99R-2025-0001
文 号 宁街〔2025〕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25年宁围街道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30 16: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宁围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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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机关各办(站、中心)、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宁围街道项目全过程管理行为,明确项目实施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市、区对工程、采购、产权等项目的最新有关规定,结合街道试行情况和项目管理实际,对《宁围街道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宁街〔2022〕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围街道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明确项目实施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1〕2号)、《关于公布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萧公管办〔2023〕1号)、《关于印发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萧审管办〔2023〕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萧农〔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各城市社区等使用政府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并实施的工程类、采购类、产权类等项目。工程类是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国土资源、农业、渔港渔业、林业、工业与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通信、生态环境、能源、其他(包括商物粮、内贸、广电、文化旅游、体育、气象、地震、人防、邮政等)】、工程服务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计等服务)、工程货物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附属设施等货物的采购和安装),采购类项目是指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产权类项目是指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各城市社区的公共资产资源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街道通过投融资平台融资获得的建设资金;其他通过街道部门筹措和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须按立项报批、勘察设计、预算编审、公开交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决(结)算审计等程序逐步推进。上级文件有规定审批手续的,应遵循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列入区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实施项目和街道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10-4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零星及应急工程是指投资额一般在30万元以内的房建、市政、环卫、绿化、交通、河道、供水电燃等设施的维修改造、养护维护、应急改造抢修以及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紧急工程如防汛抗台、道路抢修、管道抢修及保障性任务等。特殊工程是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供暖、排水、热力管等垄断性工程及配套工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公管领导小组”)是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在继续承担原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增加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项目管理政策的制订和实施、重点项目会审、管理考核、协调推进和检查监督,统筹安排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商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如项目立项、实施方式、项目变更、重难点问题解决等。

第七条  街道公管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街道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归口部门,代表街道对所有项目实施流程指导、统一管理、业务对接,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城建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各办(站、中心)主任。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街道层面重大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核、组织验收等;负责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协助各条线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

第八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公管办”),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承担,负责对本街道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核准权限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和交易方式的审批;对权限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权限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开展监督与检查;牵头处理权限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质疑(异议);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区交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交易中心”),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配备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从事交易服务工作,落实交易所需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主要职责为: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提供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等;协助交易发起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做好各类交易项目的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协助街道公管办、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及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各类别的年度单位派单工作。

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采管办”),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承担,负责对本街道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审批监督,承担街道采管办的日常工作(具体按照《宁围街道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试行)》执行)。

第九条  职能部门及村、城市社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涉及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申请、方案论证、程序控制、民意评估等,对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资金等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归集和解缴;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验收和对实施情况测评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投资总规模应与街道、村、城市社区的年度预算计划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确保重点、为民办实事优先的原则。年度预算计划外项目,需经临时计划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均实行分类立项审批制:

(一)街道及城市社区工程类项目(含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工程服务)

1.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30万元以内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3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内且项目类别已纳入街道预选供应商(承包商)的,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可在街道年度预选供应商中确定实施单位。

3.零星及应急工程在30万元及以上需直接委托、工程施工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工程货物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工程服务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4.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垄断性特殊工程或配套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3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级工程类项目(含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工程服务)

1.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村三委会讨论决定;10万元及以上的,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报职能部门备案,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内且项目类别已纳入街道村级小型工程供应商(承包商)的,由村提出,经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后可在村级小型工程供应商中确定实施单位。

3.零星及应急工程在10万元及以上需直接委托、工程施工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工程货物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工程服务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4.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垄断性特殊工程或配套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采购类项目(含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

1.街道及城市社区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5-10万元以内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2.村级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村三委会讨论决定;5-10万元以内的,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实施;10万元及以上的,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产权类项目(含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处置)

1.街道及城市社区项目:年租金在10万元以内、5万元以内固定资产报废、3万元以内物资报损,由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年租金在10-30万元、5-3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3-30万元的物资报损、原合同到期后考虑续租且不适宜重新公开招租的,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年租金在30万元及以上、3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或物资报损,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2.村级项目:5亩以内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在1万元以内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由村三委会讨论决定;5-10亩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在1-2万元、5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固定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物资报损,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报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10亩-200亩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在2-200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拍卖或转让、原合同到期后考虑续租且不适宜重新公开招租的,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200亩及以上的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年租金在200万元及以上、资产价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资源租赁,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本市区有关的项目管理规定,应当报区级以上部门实施立项的项目,由职能部门、城市社区、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发改立项文件或相关文件可代替街道项目立项申请表。

第四章  实施准备及程序

第十三条  在街道级项目立项批准后,职能部门成立项目实施推进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主任、经办人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街道重点及以上项目的推进小组成员由街道党工委确认。在村级项目立项批准后,各村成立项目实施推进小组,由村三委成员、社监会、村民代表、联村干部等组成。在城市社区项目立项批准后,各社区成立项目实施推进小组,由社区两委成员、居监会、社工代表、联社干部等组成。

项目实施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民意、确定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四控制”(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参与项目验收和对施工情况的测评。

第十四条  拟建项目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勘察费在10万元以内的可按规定委托勘察机构进行勘察;10万元及以上的应进行公开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及应急工程和特殊工程)一般在立项后10日内确定设计单位。重点及以上项目应邀请职能部门、专家、街道主要领导共同评审确定最佳设计方案。街道及城市社区项目设计,设计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应进行公开交易;设计费在30万元以内且可使用街道年度设计预选供应商库内单位的,原则上在库内确定设计单位;城市社区项目设计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村级项目设计,由村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公开交易确定,设计费率不得高于街道年度设计费率,设计费5万元以内的可在街道年度设计库中抽取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重点及以上项目在方案设计确定后,应由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概算。一般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原则上在街道年度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库中确定造价编审单位,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不含零星及应急工程和特殊工程)的项目一般须实行“一编一审”,重点及以上项目由街道项目管理办或交易中心视情况不定期开展预算编审的抽审工作。

第十六条  经街道公管领导小组确定进行公开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类项目、产权交易类项目,由街道职能部门及村、城市社区负责提供交易资料:工程施工类项目应当提供正式的设计图纸、预算编审报告、施工图纸等;采购类项目应当提供详实的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价,在批准预算或者修正预算范围内合理确定上限价;产权交易类项目应提供明确的权属证明及现状说明,并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招标代理公司专业人员根据资料制作公开交易文件,经职能部门确认后并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送街道公管办、交易中心审核,审核项目交易方式、保证金设置、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按工程量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要求、采购需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七条  发布交易文件,限额以下项目由街道交易中心通过相关系统统一发布至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专页,交易文件的发放期限不得少于5日,从公告发布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其中工程类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15日,城市社区及村级项目的交易须同步在相应的村务或社区公告栏发布。采购类项目由交易发起人或代理机构发布公告至浙江政府采购网或按规定发布至相关网站,其中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需发布采购意向公告,政府采购项目从公告发布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

公开交易的项目由街道交易中心做好场地安排;街道公管办做好现场监督工作。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在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或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城市社区及村级项目还应同步在村或社区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发起人应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工程类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类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  除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项目外,纳入《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规模标准在“限额以下交易规模标准”范围内的项目,统一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具体包括:

(一)工程类项目

1.工程施工:合同价在10(含)-40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含零星及应急工程和特殊工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成一个标的应尽量合并,禁止将一个标的人为拆解。

2.工程货物:合同价在10(含)-200万元(不含)以内的重要设备、材料、附属设施的采购和安装等工程货物类(含暂定价)项目。

3.工程服务:合同价在10(含)-100万元(不含)以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

1.街道及城市社区项目:20万元-50万元以内采用非政府采购-公开交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50万元及以上采用政府采购-公开交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村及街道下属企事业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10-200万元以内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其他公有性资金采购,以及单项预算金额在10-400万元以内的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性采购。

(三)街道资产的租赁发包以及广告权、冠名权转让等资产资源处置。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范围和限额的农村集体、城市社区产权交易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但涉及廉政建设,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入街道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工程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等方式,采购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直购、公开竞争、谈判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反拍、行业馆竞价采购)等方式,产权交易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租、拍卖、竞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公开竞争应遵照《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萧审管〔2023〕11号)。实行谈判比选的项目,经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公管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实施,街道公管办、交易中心全程参与监督,交易发起人必须对谈判过程做好签证记录,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评标办法主要包括极简评审法、简易评审法、综合评估法、最低价法和最高价法。工程类项目一般不设技术标,评标办法主要采用极简评审法、简易评审法,因技术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确有技术需求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性质合理确定公开竞标和邀请竞标项目的评审办法。极简评审法、简易评审法、最低价法适用限额以下公开竞标(拍卖除外)和邀请竞标项目;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除工程类施工项目以外的所有公开竞标和邀请竞标项目;最高价法主要适用于以竞价为主要需求且成交人需支付给交易发起人相关费用的公开竞标和邀请竞标项目。

采用极简评审法、简易评审法、最高价法、最低价法的项目,由交易发起人、代理机构、街道公管办、交易中心等组成简易评标小组,负责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交易发起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限额以下项目非公开类交易方式主要包括邀请招标、邀请竞争、直接采购、直接发包、预选供应商。原则上,投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含零星及应急工程和特殊工程)需通过公开交易确定施工单位。限额以上项目的邀请交易、直接采购需由职能部门或村、城市社区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1.工程类预选供应商:适用于投资额在 30万元以内且项目类别已纳入街道库内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和工程服务类项目,街道及城市社区项目由职能部门或社区提出,5万元以内的,由职能部门或社区自行审批;5-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30万元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需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同时经街道公管办、交易中心备案后在年度预选供应商库中确定实施单位。村级项目由村提出,投资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村三委会讨论决定;5-10万元的,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报街道三资中心审批;特殊事项或1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采购类(货物、服务):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进行采购;50万元以内的项目,可通过公开交易、政采云电子卖场直购(议价)、竞价、反拍、线下供应商、框架协议等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按照《宁围街道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试行)》执行。

3.邀请招标、邀请竞争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①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响应人可供选择;②非交易发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交易发起人拖延造成采用公开交易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直接发包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①货物或者服务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类项目;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类项目;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成交人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类项目;④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工程类项目;⑤交易发起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类项目;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类项目;⑦需要向原成交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类项目;⑧需要向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热力管等特殊项目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的关联单位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类项目;⑨公开招标、公开竞争项目二次发包响应人均不足3家的工程类和采购类项目。

直接发包项目交易程序:①交易发起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与拟定成交人就发包项目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协商,并制作记录。②协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协商日期、地点和参与协商人员名单;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③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参与协商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④交易发起人的相关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拟定成交人参与协商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的不得签订合同。⑤交易发起人与拟定成交人协商一致后,发出成交通知书。⑥工程类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前通过相关系统报送直接发包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发起人与成交人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响应文件及时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合同实行会签制度,项目合同需经职能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后,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分管领导及村、城市社区负责人签订,其中一份原件交给街道交易中心留档,一份原件财务报销留档。经办人将项目前期资料、交易资料、项目合同等进行整理并制作成项目情况报告,自行存档一份并递交街道交易中心存档一份。合同订立后5日内,工程类施工合同同步上传相关系统,政府采购类合同同步上传政采云平台。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制,原则上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职能部门或村监委、居监会组建监督小组实施全程监管,30万元及以上或者技术含量高、危险性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的工程项目(特殊和应急抢修工程除外),一般需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全程质量监理。工程监理服务费30万元以内的,可在街道年度监理库中确定监理单位;30万元及以上的,应通过公开交易确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职能部门及村、城市社区负责对项目合同、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管理办协同项目实施推进小组参与项目实施管理。有必要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参与跟踪审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收取履约保证金、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预留质保金等,收支凭证、审核手续、款项往来必须符合财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抓好工程施工的“四控制”(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签字作为认可依据,监理应按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确认有关栏目和内容(含竣工图、材质、照片等)。未经监理确认不得将隐蔽工程封口,如有违反规定,经查实后将取消其施工单位在本街道承包其他项目资格,具体由交易发起人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落实。监理单位、职能部门及街道项目管理办可按一定比例抽查隐蔽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方案进行,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漏项、招标漏项、材料与设备更换、工程量费用增减、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造价变化等均属于变更。工程建设过程中,如确有必要实施变更的,须遵循“先审核,后变更”的原则,由职能部门或村、城市社区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汇总变更内容并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所有变更资料需有参建各方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

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对于因勘察、设计单位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增加的,按变更金额的5%扣减勘察、设计费,直至扣到总勘察、设计费的50%,并视情追究赔偿责任,具体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对因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投资增加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相关责任单位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城市社区、村要严格控制工程量,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变更情况及与投资额变更相关会议纪要等必须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录入相关系统,作为结算审核及检查时的依据。

街道级项目:工程施工类合同价400万元以内项目,变更投资累计增减额未到合同价10%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变更投资累计增减额超出合同价10%及以上的,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需经街道三重一大决策,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填写变更审批表。变更情况及与投资额变更相关会议纪要等必须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由相关部门提交备案至相关系统,作为结算审核及检查时的依据。工程施工类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变更、结算审核按照《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萧政办发〔2019〕53 号)执行。

城市社区项目:工程施工类合同价400万元以内项目,变更投资累计增减额未到合同价10%的,由联社干部审批;变更投资累计增减额超出合同价10%及以上的,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需经街道三重一大决策,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填写变更审批表。工程施工类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变更、结算审核按照《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萧政办发〔2019〕53号)执行。

村级项目:工程施工类合同价400万元以内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0万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变更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变更后工程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须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项目投资总额10万元及以上,变更投资累计增减额在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以内的,由联村干部会同村三委会讨论同意;变更投资累计增减额在合同价10%-20%或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公开交易,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交易的,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变更投资累计增减额在合同价20%及以上的,应当由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公开交易,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交易的,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同时提交街道公管领导小组、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工程施工类合同价4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区农业农村局或区财政局关于项目变更的相关规定,变更投资累计增减额在合同价20%及以上的,视情况提交区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变更情形:①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及软基等急需处理的情况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申报时需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当时情形);②施工图及合同内容外的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且与主体工程可分割实施或与原施工单位不存在施工工序上的前后连续性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由街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③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有类似变更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价格的,按招标文件明确的组价原则、结合市场信息价、中标优惠率及相关的计价依据计算。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承包单位向项目实施主体(职能部门、村、城市社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主体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正式竣工验收。

(一)工程类项目验收

街道及城市社区项目:由职能部门或城市社区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及接管单位共同参加,分管领导或社区负责人作为验收组长,严格按照项目原方案、招标要求、合同条款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200万元以内项目、零星及应急工程,由职能部门或城市社区自行组织验收。2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一般需由职能部门或城市社区邀请街道项目管理办到场监督,并提出验收或整改意见。4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应由职能部门或城市社区视情况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家参与。

村级项目: 由村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及接管单位共同参加,村负责人作为验收组长,严格按照项目原方案、招标要求、合同条款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30万元以内的村级小型工程由村自行验收,村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村工程监督小组、联村干部等参加。30万元及以上的村级集体工程项目,街道职能部门、联村干部、村民代表、社监会等参加,视情况邀请联村干部或街道分管领导等参与。重点及以上项目应由村视情况委托街道项目管理办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家参与。

(二)采购类项目验收

街道及城市社区项目:50万元以内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验收,由各职能部门或城市社区组织项目各供应单位及接管单位或联社干部共同参加,分管领导或社区负责人作为验收组长,严格按照项目采购清单、招标要求、合同条款及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存在隐蔽工程的项目,职能部门及供应商应在货物到货并将实施安装前,需开展初验收。50万元及以上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验收,由职能部门或城市社区视情况邀请街道项目管理办到场监督,并提出验收或整改意见;其中5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需提交区验收机构进行验收(参照萧市监【2019】16号文件)。2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一般需由职能部门(城市社区)邀请街道采管办到场监督,并提出验收或整改意见。

村级项目:30万元以内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由各村组织项目各供应单位及接管单位共同参加,村负责人作为验收组长,严格按照项目采购清单、招标要求、合同条款及相关标准进行验收。30万元及以上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由村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街道职能部门、联村干部、村民代表、社监会等参加。

第二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职能部门、城市社区、村要督促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二次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验收各方应签名确认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履约保证金一般在验收后10日内退还。项目交付使用需在验收合格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并报送职能部门或村、城市社区进行结算审计。职能部门或村、城市社区负责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对结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第三十条  街道级工程施工类项目和城市社区工程施工类项目结算需由职能部门、城市社区报送街道财务部门,原则上由财务部门在街道年度审价库中确定审价机构进行审价,审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同一个项目的预算编审工作与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不得由同一家审价机构承担。加强工程结算、决算管理,街道财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进行把关,并将审计报告原件抄报职能部门、城市社区。村级项目需由村报送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落实的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类项目(除包干价项目外)一般经第三方审价机构结算审计,一次结算审计价在200 万元以内的,以一次审计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一次结算审计价在200 万元及以上的,一般由项目实施主体视情况实行二次结算审计,以二次审计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二次审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二次审计价较一次审计价的核增核减额超出承诺误差率±2%的,对一次审价机构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罚或扣减相应审价费,具体按照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关于审价质量要求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料归档整理由职能部门及村、城市社区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系统性收集,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资料、招投标情况报告、项目合同、实施期间会议纪要、施工图及竣工图、监理文件、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审计、款项支付情况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记录资料。原则上街道级项目和城市社区项目应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60日内,由职能部门、城市社区向街道档案室移交项目档案,重点及以上项目须按照上级规定办理档案备案手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办理;村级项目由村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30日内自行整理归档。

第七章  项目款项支付

第三十三条  保证金设置。交易保证金,原则上工程类项目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采购类项目不超过项目概算的1%,且不得超过5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项目推行“零交易保证金+失信拒绝”制,免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采购类项目不超过成交价的2%、工程类项目不超过成交价的1%,其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超过成交价的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免收质量保证金,工程建设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质保金原则上不超过结算审计价或合同价的1.5%,特殊项目的质保金设置需提交公管领导小组一事一议。产权交易类项目的保证金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三十四条  质保期设置。原则上,货物类采购项目的质保期不少于1年,具体按其技术参数设置;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质保期不少于2年,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防水防渗工程不少于5年,景观绿化工程不少于1年,基础设施工程、房建主体结构及基础工程的质保期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条  街道级项目和城市社区项目费用支付需通过“浙里基财”平台进行线上审批。一般情况下,非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8.5%,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1.5%;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至100%。

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及应急工程和特殊工程)、采用公开交易的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项目,一般实行“85、98.5、100”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5%,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至98.5%,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1.5%。

项目款项必须严格按公开交易文件、项目合同进行支付,未签订合同不得支付任何款项。所有项目均实行报账结算,每支付一笔款项须提供如付款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合格证明、项目结算报告等凭证,具体按街道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凡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付款额度不得高于合同价的85%。

第八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项目进入质保期,日常管养运维由接管单位负责。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职能部门、城市社区、村或接管单位应组织商定维修方案并督促原承包单位负责及时维修、返工或更换,费用及赔偿责任等经具体原因分析后按违约责任由相应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质保期满前30日内,由原承包单位向项目接管单位提出申请、组织查验、维修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接管单位会同原项目验收小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签署质保期满验收记录表并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章  项目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职能部门、城市社区、村作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主体,应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设计、预算编审、公开交易、项目管理、竣工验收、项目结算审核及资金支付管理等流程,应接受街道纪工委、公管领导小组等的监督,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和全链条监管闭环。

第四十条  街道公管办、街道交易中心应接受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公管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十一条  街道纪工委负责受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和投诉等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如与街道其他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街道公管领导小组承担,《关于印发〈宁围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街〔2022〕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宁围街道零星及应急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2.《宁围街道项目管理各类审批表》

宁街[2025]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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