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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市监处罚〔2025〕948号
当事人:杭州萧山卡勒宅配家居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CCMJM80;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杭州萧山红宝石家居博览城F3-313号;经营者:李正龙;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家具、整体橱柜、卫浴、集成吊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配件;家具、整体橱柜安装维修(限上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举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OPPEIN 欧派高定”字样的背景板,未取得“OPPEIN”商标持有人品牌授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提供“OPPEIN 欧派高定”字样给杭州妙弋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制作背景板,张贴于其经营场所内。根据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书内容,当事人未取得“OPPEIN”商标授权,其所张贴背景板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产品或者其店面与该公司存在关联。2024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墙上张贴有“OPPEIN 欧派高定”的背景板,但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OPPEIN”品牌商品,也未发现有关于“OPPEIN”品牌商品的交易记录,故其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
经核实,当事人与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产品授权经营证明书》,对方授权其可在经销区域内使用“欧派”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其店内所经营商品实际为“欧派”品牌而非“OPPEIN”品牌。案发后当事人已第一时间整改,将上述背景板拆除。
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询问笔录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3、《产品授权经营证明书》1份,旁证当事人实际授权情况;
4、编号21330109002024091208922420的举报单1份及附件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6月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