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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系2009年4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登记住所为萧山经济开发区建设三路50号萧山(中国)石油化工交易中心。
2013年6月7日,当事人委派郭*华到本局办事窗口递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申请办理监事变更登记(备案),上述文件的主要意旨为:选举董*根为当事人监事。经查,董*根于2011年7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担任杭州高卡粉料有限公司法人,且期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郭*华于2013年6月7日向我局提交的《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有关董*根的身份证照片由杭州高卡粉料有限公司流出。经查,并无相关证据证明董*根在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相关工作经历,且并无实质证据证明董*根对变更事宜存在知情、同意或授权。且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冒用信息公示期间,我局并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函询法院、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未收到不宜撤销的相关情况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董*根出具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诉求。
证据二、董*根的询问笔录,记录董*根表述对自己成为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一事不知情。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证据四、与当事人法人韩*军的通话记录,记录电话无法联系情况。
证据五、与当事人前法人王*明的通话记录,记录电话无法联系情况。
证据六、与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魏*行的通话记录,记录其对董*根担任监事一事不知情。
证据七、与当事人代办人郭*华的通话记录,记录其不配合我局前往现场进行询问一事。
证据八、董*根曾担任法人的杭州高卡粉料有限公司的现法人朱*荣的通话记录,记录董*根曾在杭州高卡粉料有限公司任职一事。
证据九、冒名公示情况截图,记录对冒用信息进行了公示。
证据十、税务回函,证明税务部门无不宜撤销的相关情况反馈。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6月18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申辩。
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7日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在未取得董*根本人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在董*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监事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勤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6月7日变更登记(备案)中监事董*根(身份证号:330*************13)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