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76761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赵晟,在2025年05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645054999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赵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15日09时28分,赵晟驾驶车牌号为浙D****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金城路永久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108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