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61432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丁金福、水新成、黄军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04月至05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6000773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丁永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4月02日09时12分,丁永福驾驶车牌号为浙D****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南秀路新塘街道办事中心100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30330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水新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13日11时02分,水新成驾驶悬挂车牌为豫Q****2(实际号牌为浙A****3)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区新城路新螺路口北侧,涉嫌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道路监控摄录,后水新成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豫Q****2”号牌为真,水新成系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570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收缴豫Q****2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豫Q****2号牌,罚款3200元的处罚,记13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3000元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需要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后七日内,向萧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574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黄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01日09时45分,黄军驾驶车牌号为浙D****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市心路彩虹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