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61431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胡仁于,在2025年04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胡仁于: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4月16日17时11分,在萧山区通城高架转彩虹高架北向西坐标021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1116)。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证明材料、交通监控资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胡仁于处罚款壹仟叁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