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60822 成文日期 2025-05-07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07 15: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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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渭东、沈永财、岳方林、高云国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颜渭东: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3月13日00时02分,在萧山博奥路休博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6451,60313,112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货运导航记录、过磅单、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颜渭东处罚款玖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沈永财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2月15日18时43分,在萧山区建设三路与市心北路路口东侧处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萧山区宁税路532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0571-82767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岳方林: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3月8日12时54分许,在萧山区湘湖路眉山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的违法行为(代码10871)。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高云国: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2月28日6时29分,在萧山区塘湄线大泥线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 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未 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法行为(代码16452,1359,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过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 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 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 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高云国处罚款14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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