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60821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管建平,在2025年0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6372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管建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20日13时22分许, 管建平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党湾镇伟老线与启明路交叉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43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80131),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催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拍摄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43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盛警官、赵警官0571-8226720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