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61194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沈永法、罗海根、李富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沈永法: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4月02日09时11分,在萧山袖清巷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沈永法处罚款壹仟叁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富: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3月23日20时00分许,在萧山区建设四路国槐路江南村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1712)。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壹仟伍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罗海根: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4月02日13时05分许,在萧山区党湾镇伟老线与启明路交叉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29mg/100ml)(代码1712)、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005)。
以上事实有罗海根的网上查询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书、车管所证明材料、现场拍摄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催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0571-8226720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