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0-61047 | 成文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控制、减轻和清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应对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1.4 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危险品泄漏、爆炸等,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可能针对铁路和跨海大桥的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4)其他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危险品泄漏、爆炸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可能针对国道和高速公路的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4)其他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危险品泄漏、爆炸等,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可能针对省道和城市道路的不稳定事件,已经和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4)其他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危险品泄漏、爆炸等,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可能针对县乡道路和通村公路的不稳定事件,已经和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4)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发生的Ⅳ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跨区(县)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区(县)政府、公安机关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前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萧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监察委员会、区政府新闻办、各乡镇(街道)政府、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区电信、移动公司、燃气公司、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政府外事办、侨务港澳办、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区保险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外信息公布,组织媒体采访、报道,引导舆论导向。
区委政法委:督促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综治委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应急事故处置、救援等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内容。
各乡镇(街道)政府:配合区政府做好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以及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区政府新闻办: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指导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电信、移动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燃气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燃气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参与旅游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负责组织险情路段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区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区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区政府外事办、侨务港澳办:负责向省外事办、外交部请示汇报,报送信息和协调衔接涉外伤亡人员所属国驻华大使(领)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根据需要,调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移动气象观测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负责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参与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向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区保险协会:负责预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区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防化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设信息;以及可能威胁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冰雪、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形势进行监测分析报告,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区气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在播发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同时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传送,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向运输单位及运输业主通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车主和人员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4险情分级及报送
3.4.1险情分级
根据国务院指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身安全、空气质量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道路交通事故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险情信息(I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道路交通事故;
②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及车辆、人员生命或辖区环境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造成重要道路交通瘫痪或遭受灾害性损失,重要道路因非管制因素发生严重交通堵塞48小时以上;
④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重大险情信息(II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道路交通事故;
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造成重要道路严重损坏,重要道路因非管制因素发生交通堵塞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③ 其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3)较大险情信息(III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道路交通事故;
②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4)一般险情信息(IV 级)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道路交通事故;
②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3.4.2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1)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2)报送时限及信息处置:区政府、应急、公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III级以上的险情信息时,应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经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同意后,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接报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乡镇(街道)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任何级别的险情信息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核实属实的,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值班电话:83862626,报警电话:110。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事发地区乡镇(街道)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4.2 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4.2.1 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4.2.2 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4.2.3 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4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5 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4.2.6 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发布。
4.3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4.3.1 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4.3.2 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乡镇负责人组成。
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抽调警力组成。
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抽调警力组成。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适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和宣传。组长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抽调人员组成。
4.3.3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区公安分局、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Ⅰ级、Ⅱ级、Ⅲ级标准时,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配合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
4.5 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区委宣传部审定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区委宣传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6 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
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5.2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3 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调查总结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及区政府应急办。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区(乡镇、街道)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6.2 车辆保障
区(乡镇、街道)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3 设备保障
区政府应根据需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6.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经费。审计、财政各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教育局、团区委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7.2 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3 预案演练
区政府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8 附 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