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61045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管建平,在2025年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大队决定给予管建平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管建平: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3月20日13时22分许,在萧山区党湾镇伟老线与启明路交叉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43mg/100ml)(代码1712)、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005)。
以上事实有管建平的网上查询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书、车管所证明材料、现场拍摄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催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0571-8226720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