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60908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罗海根、沈永法、马学才、李富、陈金开等5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7558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罗海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4月02日13时05分许, 罗海根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党湾镇伟老线与启明路交叉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29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80131),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催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拍摄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29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盛警官、赵警官0571-8226720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527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沈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4月02日09时11分,沈永法驾驶一辆不予登记的电动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袖清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829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马学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4月27日09时17分许,马学才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在行至萧山区瓜沥镇八柯线坎山大道地方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值:48870KG,实测值:88390KG,超限率:80%)(16451);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记7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7237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23日20时00分许,李富驾驶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建设四路国槐路江南村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记12分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记13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822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陈金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4月29日12时47分,陈金开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火神塘路高田陈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车管所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朱警官、楼警官电话0571-82428596。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