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60225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785号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对本案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其于同年6月3日在某宝网上购买的由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梨椰丝碱水面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产品执行GB/T 20981标准,但标签上没有注明解冻方法。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上述问题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立案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举报详情及答复不立案网页截图;2.被举报产品信息及产品图片截图、产品标签照片;3.支付宝交易账单详情截图及发票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举报人未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解冻方式违反了《面包质量通则》(GB/T 20981)。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整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举报单以及附件材料;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行政处罚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4.案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计划单、成品检验报告、整改报告、整改后标签;6.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7.移动云平台告知记录。
经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6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同年6月3日在某宝店铺“某店”购买的由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梨椰丝碱水欧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食品标签标示其执行《面包质量通则》(GB/T 20981-2021),储存条件为“常温5天或冷冻保存20天”,但没有根据标准要求标注解冻方法。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8日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查看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未发现案涉产品库存,提取了案涉产品的生产记录、工艺流程、成品检验报告等。被申请人核查期间,被举报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解冻方式。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核查后于同年7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杭州市萧山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反映凤梨椰丝碱水欧包的标签上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是《面包质量通则》(GB/T 20981-2021),但并未根据该标准的要求标示产品的解冻方法。本机关认为,《面包质量通则》(GB/T 20981-2021)本身系推荐性国家标准,未标示解冻方法对产品品质并无影响。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