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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198 成文日期 2025-04-08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736号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08 15: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736号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7月22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其购买的由杭州萧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碱水面包标签模糊,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日以被举报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整改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存在很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且属被举报人有意为之,被申请人拒不立案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立案并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举报详情及答复不立案网页截图;2.被举报产品信息及图片、标签照片;3.交易支付明细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举报人受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涉案三款碱水面包,经现场检查标签清晰完整。申请人收到的产品标签模糊疑是运输过程中冰袋融化产生的水汽所致。被举报人没有主观过错,且已经进行了整改。即使存在标签模糊的情形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另,申请人已经就同一情况向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某宝商家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经协商撤回投诉。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举报登记单;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案涉产品出厂检验单、打包发货视频;5.食品委托合同;6.某宝客服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撤回投诉申请;7.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7.全国12315平台告知记录。

经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6月3日,申请人在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宝店铺“某旗舰店”购买三款碱水面包。同年6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以上述面包标签模糊为由要求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同年7月1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涉案的三款面包,打包发货时标签清晰完整。被申请人同时提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同日,被举报人针对标签问题进行了整改——在标签上覆盖防水膜,以防止产品运输过程中标签被冰袋融化产生的水汽晕染。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故于当日决定不予立案,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杭州市萧山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接报后已作必要核查。被举报人是持合法证照的生产商,生产的涉案三款产品经过出厂检验,是合格产品,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现场检查,涉案产品至打包发货时标签尚清晰完整。申请人收到的产品标签模糊原因不明,推测是运输过程中冰袋融化产生的水汽所致。被举报人对此没有主观过错,且已针对这个问题对标签作了改进。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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