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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197 成文日期 2025-04-08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722号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08 15: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722号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对本案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杭州萧山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宝店铺“某店”销售的由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软欧面包附赠的两项赠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赠品原味太妃糖的配料淡奶油为复合配料,但配料表未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违反GB7718的规定;赠品杏仁奇亚籽饼干的标签上未说明具体的产品分类,违反GB/T20980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上述问题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次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立案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举报详情及答复不立案网页截图;2.被举报产品信息及产品图片截图;3.支付宝交易账单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已尽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反映的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举报单以及附件材料;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电商网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某宝订单赠品发货记录确认单;4.生产商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淡奶油原料产品包装、太妃糖生产工艺、杏仁奇亚籽饼干生产记录、杏仁奇亚籽饼干第三方检验报告,案涉产品整改报告、杏仁奇亚籽饼干整改后标签;5.不予立案审批表;6.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详情。

经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同年6月3日在某宝店铺“某店”购买的山药蓝莓奶酪麻薯手作欧包附赠的两件赠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赠品原味太妃糖的配料淡奶油为复合配料,但配料表未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赠品杏仁奇亚籽饼干的标签上没有说明具体的产品分类,违反《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被申请人于接报当日前往被举报人杭州萧山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案涉产品生产商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同时出示了发货记录确认单和《电商网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和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同一地址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电商网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被举报人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网店代运营服务。被举报人在核查生产商资质和检测报告后将产品在某宝网店“某店”上架,消费者下单后生产商直接发货,被举报人无库存。赠品原味太妃糖的标签未标示淡奶油的原始配料没有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杏仁奇亚籽饼干的标签没有标示产品具体分类违反了《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的规定,生产商当日进行了整改。申请人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于次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杭州市萧山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处理的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经作了必要的核查。原味太妃糖的标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杏仁奇亚籽饼干标签没有根据《饼干质量通则》的要求标注产品分类虽然不当,但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义务,没有过错。故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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