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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194 成文日期 2025-04-08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721号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08 14: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721

 

申请人陈某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金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4717日对本案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某宝店铺“某店”销售的软欧面包附赠的两项赠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赠品原味太妃糖的配料淡奶油为复合配料,但配料表未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违反GB7718的规定;赠品杏仁奇亚籽饼干的标签上未说明具体的产品分类,违反GB/T20980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上述问题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次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立案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举报详情及答复不立案网页截图;2.被举报产品信息及产品图片截图;3.支付宝交易账单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核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案涉原味太妃糖配料淡奶油不需要标示原始配料。杏仁奇亚籽饼干未标注分类名称,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被举报人已及时整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举报单以及附件材料;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现场检查笔录;4.淡奶油原料产品包装、太妃糖生产工艺;5.杏仁奇亚籽饼干生产记录、第三方检验报告、整改报告;6.不予立案审批表;7.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详情。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向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调取了案涉杏仁奇亚籽饼干整改后的标签。

经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同年6月3日在某宝店铺“某店”购买的山药蓝莓奶酪麻薯手作欧包附赠的两件赠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赠品原味太妃糖的配料淡奶油为复合配料,但配料表未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赠品杏仁奇亚籽饼干的标签上没有说明具体的产品分类,违反《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被申请人于接报当日前往被举报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查看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调取了原味太妃糖的生产配方:该产品淡奶油使用量为740克,占用料总量的24.5%;调取了杏仁奇亚籽饼干的生产记录、第三方检验报告。被举报人于当日对杏仁奇亚籽饼干的标签进行了整改,增加了具体分类标示。申请人核查后于次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杭州市萧山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处理的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反映原味太妃糖的食品标签对配料表的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本机关认为,上述国家标准4.1.3.1.3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少于食品总量的25%的,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淡奶油原料产品包装上的信息,原味太妃糖的配料淡奶油系以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脂肪含量为35%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对稀奶油的定义。根据《生产工艺流程》中产品配料表及配方的描述,其加入量少于食品总量的25%,故原味太妃糖的标签未标示淡奶油的原始配料没有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申请人反映杏仁奇亚籽饼干的标签上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是《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但并未根据该标准的要求标示产品的具体分类。本机关认为,《饼干质量通则》(GB/T20980-2021)本身系推荐性国家标准,且该产品经第三方检验检测,在五个感官项目上均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未标示分类名称对产品品质并无影响,不会影响食品安全。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予以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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