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60189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690号
申请人虞某利。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虞某利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义依申答字〔2024〕0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申请人向多部门举报杭州某织造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义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答复称:2022年至2023年顶楼加盖部分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拆除。但对2018年至2019年间建设的一楼厂房的加隔层却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未予处理。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萧山区义桥镇历史违建的时间认定标准或历史违建的认定条件,遭到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义依申答字〔2024〕0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尽到答复义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政府进行政策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公开信息。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义依申答字〔2024〕0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2023年7月向被申请人举报杭州某织造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被申请人接报后于同年9月答复称:对于2022年至2023年间建设的厂房顶楼加盖部分将于近日组织力量进行拆除,但对于“历史违建”,则要“根据工作要求推进处置”。申请人2024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关于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历史违建的年限认定”,信息用途描述为“拆除违建还人民公平正义”。被申请人同年6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义依申答字〔2024〕0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无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义依申答字〔2024〕0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义处字〔2023〕04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递凭证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是因举报杭州某织造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未果,不满于被申请人对“历史违建”要“根据工作要求推进处置”的答复,故有申请公开“历史违建”认定标准一举。其本意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及结论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对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基于此类申请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虞某利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