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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170 成文日期 2025-04-08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467号
申请人:何某芳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何某芳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某小区分房公告》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08 09: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467

申请人何某芳。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何某芳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某小区分房公告》(2023年1号),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7月2日,因申请人所在的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村被列为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申请人作为户主与被申请人下设的萧山区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签订《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一份。该安置协议中对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人口、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对于安置人口约定为“安置期间遇正常人口增加出生、婚嫁等的可按规定计算安置面积和过渡费”。但对于何为“安置期间”及“安置期间”起始时间如何计算,未作明确说明和解释;同时,对于安置人口截止的具体时间及分房方案,该协议中亦未作明确的约定。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下设的蜀山街道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向某社区某社区发布《某小区分房公告》该公告称“目前两个社区398户安置户已提交资料254户,比例达63.8%。因提交资料的比例已过半,经蜀山街道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研判,现确定以下时间节点……节点包括2023年12月10日以抽号形式正式抽房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9日24时等。2024年425日,申请人之孙何某诚出生,出生后户籍登记于申请人户内即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社区某组某户。但因何某诚出生时,蜀山街道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单方确定安置时间已经截止,故朱某钦不能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类家庭照顾安置面积的批复》萧政发〔2010〕114号的精神,享受二个男孩安置三人面积的政策。申请人认为,蜀山街道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单方面决定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9日24时以及对“某小区”回迁分房以抽号的方式确定并要求申请人必须接受,超越职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无效。具体理由如下:一、超越职权。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规定,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办事处在城中村改造的安置补偿过程中,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并没有单方面作出影响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任何决定的职权。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的规定被申请人及下设机构并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具有相应的职权。二、内容违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规定的解决补偿争议的途径是两个:1.补偿人和被补偿人达成协议;2.达不成协议的,由国土资源局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萧山区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和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协议并没有约定分房方案,也没有明确安置人口的截止时间点。同时,协议签订前,被申请人亦未向申请人公示经批准的征迁方案中确已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因此,关于分房方案及安置人口截止时间的确定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应该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解决。被申请人下设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单方决定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以及对某小区”回迁分房以抽号的方式进行,没有法律依据。三、截止时间不具有合理性。1.截止时间的确定应当结合安置房的竣工验收情况以及区域土地性质转变的时间节点确定。本案中,根据《某小区分房公告》所确定的时间也可知,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924时,而至今的2024年5月8日,超出截止时间已达6个月,但仍未实际交付房屋及钥匙。因此,长达6个月的时间未实际交付入住,可以佐证安置房实际尚不符合交付及入住条件。2.安置房长期无法入住即截止安置人口的时间与《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也不相符。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第6点“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规定,以入住公寓的时间作为安置人口的截止时间更为合理。综上,被申请人下设机构蜀山街道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所发布的分房公告单方确定人口截止时间及分房方式超越职权、内容违法,且单方确定安置人口的截止时间不具有合理性。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小区分房公告》(2023年1号)

被申请人答复2018年7月2日,申请人户与被申请人签订《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申请人户符合安置政策人口5人,即何某芳(户主)、申屠某芳(妻子)、何某明(儿子)、何某萍(女儿)、洪某森(外孙子),安置面积373㎡(其中申请人之母邱某凤挂靠安置23㎡),同时约定申请人户安置人口及面积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错误或最终与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审核结果不一致的,无条件予以纠正,安置人口及面积以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审批结果为准。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某社区、某社区安置户发布《某小区分房公告》(即案涉公告),对分房工作计划进行公示,并根据工作计划确定的抽房时间初步核定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12月9日。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户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蜀山街道某社区货币化安置申请表》,申请其户内何某萍、洪某森、邱某凤共计163㎡安置面积进行货币化安置。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户填写《蜀山街道某社区安置户型选择确认表》,确认其户可安置总面积583㎡,其中实物安置面积420㎡、货币化安置面积163㎡。根据分房工作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正式发布《蜀山街道某社区抽房(车位)公告》(以下简称《分房公告》),明确抽号时间为2023年12月17日,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15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公示,申请人户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口为8人,即何某芳(本人)、申屠某芳(妻子)、何某明(儿子)、马某澜(儿媳)、何某泽(孙子)、邱某凤(母亲)、何某苹(女儿)、洪某森(外孙子),因何某明、马某澜符合二孩审批政策,故虚拟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共可安置面积583㎡,其中邱某凤挂靠23㎡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户经公证抽取某小区70㎡户型、140㎡户型、70㎡+140㎡户型房屋共4套(共计面积420㎡),车位4个。2024年5月18日,申请人户与被申请人签订《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户选择货币化安置人口为贰人(何某萍、洪某森),货币化安置面积为140㎡,货币化安置款为2413600元。同日,申请人在《蜀山街道拆迁安置房结算清单》中签字确认,并支付结算款,被申请人以存单形式向申请人支付了货币化安置款项。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安置房分房事宜系依据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蜀山街道某社区抽房(车位)公告》,并非案涉公告,案涉公告未实际履行,客观上已被《蜀山街道某社区抽房(车位)公告》替代,不具有强制性,未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与申请人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申请人户已于2023年12月8日确认其户可安置总面积,被申请人已就双方确认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申请人不具有复议利益,进而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某小区分房公告》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贵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某社区居民。2018年7月2日,申请人户与被申请人签订《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乙方(申请人户)同意将坐落于蜀山街道某社区的房屋交给甲方拆除”“本次征收户的高层安置地点为:东至某地、西至某路、南至某路、北至某地”“乙方符合安置政策人口5人,乙方安置面积373㎡“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安置人口及面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错误或最终与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审核结果不一致的,无条件予以纠正,安置人口及面积以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审批结果为准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发布《某小区分房公告》(2023年1号),告知某社区、某社区的安置户分房工作的时间节点,并提示各安置户“12月10日为正式抽房日,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为抽号分房前一日(12月9日)24时止,即:12月9日24点之后因出生、婚嫁和政策调整等原因产生的新增人口均不再安置”。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户向被申请人出具《申请报告》《蜀山街道某社区货币化安置申请表》,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申请163㎡货币安置(安置名单:何某萍、洪某森、邱某凤)。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户填写《蜀山街道某社区安置户型选择确认表》,确认安置面积为实物面积420㎡、货币面积163㎡,本次安置总计面积420㎡,选择70㎡户型1套、140㎡户型1套、70㎡+140㎡户型1套,车位选择4个。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发布《蜀山街道某社区抽房(车位)公告》,公告了抽号的时间、具体安排、地点、人口截止、抽号要求、随带资料等内容,其中明确“四、人口截止: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二十四时止”。2023年12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城市示范村改造安置名单公示》,对申请人户的安置名单及面积进行了公示,具体为“户主:何某芳;安置人口:8人;安置面积:583㎡;安置人口及户主关系:何某芳(本人)申屠某芳(妻子)何某明(儿子)、马某澜(儿媳)、何某泽(孙子)、邱某凤(母亲)、何某苹(女儿)、洪某森(外孙子);备注:二孩审批,母亲挂靠23㎡”。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户经公证抽取了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70㎡户型),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140㎡户型),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70+140㎡户型),汽车位4个。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发布的《某小区分房公告》(2023年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的另一个孙子何某诚于2024年4月25日出生,出生后户籍申报在申请人家庭户内;2024年5月18日,申请人户与被申请人签订《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申请人户)选择货币化安置人口为贰人(何某苹、洪某森),货币化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货币化安置款为2413600元,当日申请人户与被申请人就安置房款进行了结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某小区分房公告》(2023年1号),被申请人提供的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某小区分房公告》(2023年1号)、申请报告、《蜀山街道某社区货币化安置申请表》、《蜀山街道某社区安置户型选择确认表》、《蜀山街道某社区抽房(车位)公告》、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城市示范村改造安置名单公示、公证书、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充协议、蜀山街道拆迁安置房结算清单、结算凭证、某小区分房房款结算做存单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系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发布的《某小区分房公告》(2023年1号)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发布《某小区分房公告》的行为,其在履行《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义务时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尚未对申请人户的安置权益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某芳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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