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60775 成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4-30 15: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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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付银、孟现圣、郝景连、张昊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6036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袁付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24日15时02分许,袁付银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宁围街道旅学路纵五路(西往东)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袁付银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7871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孟现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21日12时02分许,孟现圣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建设二路与金二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孟现圣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5010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郝景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24日10时37分许,郝景连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建设三路金一路南口50米(北往南)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郝景连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818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4月16日09时21分许,张昊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人民路殿下路路口,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C1驾驶证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1901);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为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18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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