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万相归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5-04-28 16: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当事人:杭州万相归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永和之星名座2幢309室;经营者:张*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E2TW7E;邮编:310000。

根据举报,当事人在有赞精选小程序“深蓝心选”销售的一款:BAYER美国拜耳oneday女性复合维生素综合产动力小马达产品,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微信小程序有赞精选开设深蓝心选网店,销售美国拜耳ONEADAY女性符合维生素综合燃动力小马达的商品等商品。根据举报,当事人在有赞精选小程序“深蓝心选”销售的一款:BAYER美国拜耳oneday女性复合维生素综合产动力小马达产品,无中文标签。经本局现场核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处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涉案产品。核查当事人后台发现,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是58单,当时的销售价格是189元。订单号为E20241011174059030200011的订单共计购买5组,每组2瓶共计10瓶,金额为1045元。

据当事人陈述,涉案商品的上架时间已经无法查清,下架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期间销售数量是58单,之前销售的都是有中文标签的,举报人购买的那一单因为没货了,就在拼多多平台麦贝嘉尔海外购店铺买了10瓶,让麦贝嘉尔海外购店铺直接给消费者发货。价格为90元每瓶,共计金额是900元。之前购买的订单记录,因时间久远已经无法查清。因之前销售的是否为无中文标签产品已经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为145元,货值金额为104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进货记录、物流单、销售记录、订单截图等。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3月31日已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于处罚,理由如下:1、销售涉案产品并非当事人主营业务,不熟悉法律法规,产品虽无中文标签,但是为代购产品,来源合法,无质量安全问题。2、系初次违法。3、立刻下架纠正。4、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并非真实消费者,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变相经营,违反诚信原则。此案不应以普通消费者维权案对待。本局认为:1、经本局核查,代购产品来源为拼多多平台:麦贝嘉尔海外购,经本局核查,该店铺运营单位:黎川县杨顺百货店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当事人提供的报关单显示货物存放地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而涉案商品物流单显示发货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两者并不一致,且商品无中文标签,无法保证商品的来源合法和可追溯性。2、已考虑到初次违法、积极配合、积极改正等因素,已对当事人从轻处罚。3、举报人的身份不影响案件的定性。综上,本局决定维持原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不符合规范的食品数量较少,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故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信息,通过其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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