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萧山所前镇巧玉食品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5-04-23 18:05 访问次数: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杭萧市监处罚〔2025596

当事人:杭州萧山所前镇巧玉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109MAE09WQR5K;住所(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里士湖村(杭州精锤机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玉玺。

2024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杭州萧山所前镇巧玉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等产品。同时发现大量老年人在听蜂胶讲座,讲座大屏幕正在投影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的宣传视频,同时在讲座现场发现大量锦旗、感谢信,以及一张话术用语的材料上面写有“蜂+鱼坚持吃一段时间,你会发现你的血液慢慢的开始变得鲜红了。讲一下效果,炒作一下大家吃了以后的效果”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0月开始,通过1元抢购送米面油、听讲座免费送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等方式吸引以老年人为主的消费群体前来店里听讲座。当事人每天开设5场讲座,每场时长1个小时左右,听讲人数最多的场次有70人左右,每天听讲座的总人数在200人左右。在讲座过程中,当事人会在现场投影播放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的宣传视频,当事人也会对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产品进行再宣传,并诱导在场老年人购买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以及蜂蜜、蜂针贴等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讲座现场投影播放的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宣传视频中有宣传“我们的蜂胶,长辈们,你们吃了短短的十几天,20天,我们的改善就特别的明显。”;“你吃了10天、20天,你的失眠、便秘、血压、血糖改善了,甚至有的瘤子都慢慢的变小了,由硬变软了。”;“我们的产品好,产品有点贵,但是这个产品不需要你吃3年吃5年吃8年,它是调理我们细胞的产品。我们只需要呢,坚持的服用一年多的时间,把我们的细胞完全的调理健康了,你就会变成一个真正健康的人。”;“通过我们的蜂胶,明显感觉脖子上的瘤子少了,而且说什么呢?而且说这个它变软了,给我们也送来了锦旗。”等内容。经调查,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是保健食品,其备案的保健功能显示为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上述视频宣传该产品具有改善失眠、便秘、血压、血糖,调理细胞,促进瘤子变小变软等功效并无相关依据。当事人称该视频是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的经销商清远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每次播放前,联系清远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取动态密码播放。

再查明,当事人在讲座里,对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产品的介绍中,有宣传“昨天给大家送了出口的深海鱼油。它的主要原料就是鱼油啊,那么鱼油有什么作用呢?它就是净化血液,起到渗透更好的作用,而且是大脑里的DHA,是大脑的脑黄金,可以补充我们大脑的脑黄金,也就是说蜂胶就这两个,一定要搭配一起来吃。”;“咱们的蜂胶是达到出口欧盟标准的。蜂胶是慢慢调理细胞的。”;“你吃蜂胶的时候,降压药不要停。今天我来教你一下啊,你比方说,你一天吃两片降压药的,那么你吃上蜂胶,你吃上一个月。你量量你的血压很平稳。你以前吃两片,你把第一片降压药扳开,你吃个一片半,你再吃个半个月。哎,你感觉还挺稳啦。你可再减一半,你吃一片的降压药,一片的降压药吃的,你这个还挺稳,你得慢慢慢慢慢慢慢慢把它减完了。你吃蜂胶的,吃的时间还短,他们没有真正把我们身体的细胞调理好。还有,我们吃降糖药的啊。你也是这样的,这样来,你慢慢的,少量的减一点点,然后再吃一段时间,慢慢的减啊,我可以告诉你,蜂胶它所给我们带来的效果是意想不到的,但是一定要坚持吃。”;“到门口领我们的礼品,我们出口的蜂胶。”等内容。经调查,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是保健食品,其备案的保健功能显示为辅助降血脂。当事人所宣传该产品具有净化血液,起到渗透更好的作用的功效并无依据。同时当事人宣传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具有调理细胞、减少降压药、降糖药服用的功效亦无依据。同时经函证,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产品均不是执行欧盟标准,也不是出口商品。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产品是符合欧盟标准的出口商品的证明材料。

经调查,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产品是当事人从经销商清远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的。当事人以每瓶396元的价格销售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同时赠送一瓶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产品。经函证,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出厂价格为26元/瓶(含税)。因老年人都以现金方式支付,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全部进货和销售记录,故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收款收据复印件、发货单复印件、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3.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等,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4.清远市清城区市监局、广州市花都区市监局、北京市房山区市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市监局协助调查函及其回函,证明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产品不执行欧盟标准,不是出口商品,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的出厂价格和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产品备案的保健功能。

 2025年0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萧市监罚告〔2025〕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本局于2025年3月12日举行听证,依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决定部分采纳。

本局认定:当事人通过1元抢购送米面油、听讲座免费送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产品等方式吸引以老年人为主的消费者群体前来店里听讲座,并在讲座过程中,当事人对天蜂奇牌蜂胶软胶囊和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进行宣传,其中含有大量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未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以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仅在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案涉保健食品的功能产生误解,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等情节,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信息,通过其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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