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60623 成文日期 2025-04-23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23 15: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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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方林、颜渭东、赵云广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此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645058570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岳方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08日12时54分许,岳方林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湘湖路眉山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1087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2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549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颜渭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13日00时02分,颜渭东驾驶车牌号为浙A****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为赣C***W挂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至萧山区博奥路休博路口处,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值:48870KG,实测值:80780KG,超限率:65.29%)(16451),逾期不参加审验的(60313),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货运导航记录、过磅单、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你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记7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2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447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赵云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4月01日17时04分许,赵云广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轻型厢式货车,在行至萧山-镇中路(党湾)-梅东村停车场地方,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值:4495KG,实测值:7260KG,超限率:61%) (16451);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记7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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