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60587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828号
申请人刘某敏。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敏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7月20日向本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7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的网点发生购物纠纷,故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信息;2.交易记录截图、产品照片、商品快照。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受理,后台查询用户已接收。另,投诉受理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单及投诉举报材料;2.全国12315平台短信受理告知及后台查询用户已接收截屏。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称其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多多平台线上商城(某店)购买“锅巴”食品,认为其宣传无糖,实际并非无糖食品,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查处并赔偿。接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全国12315平台显示短信接收人手机号为“******”,与《投诉(举报)信》上申请人的电话一致,发送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8:05:23,发送状态为“用户已接收”,短信内容为“刘某敏先生,您好,您反馈的关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我局已受理,请知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