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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586 成文日期 2025-04-21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4〕81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城厢)不罚决字[2024]007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21 16: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811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城厢)不罚决字[2024]007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7月2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为人(来某峰)多次破坏财物,态度恶劣,纯属故意,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提交了萧公(城厢)不罚决字[2024]007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29,被申请人所辖城厢派出所接张某报案称2024年32922,其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发现其两辆摩托车被损毁。经被申请人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来某峰存在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2024年52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来某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案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萧公(城厢)不罚决字[2024]007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故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张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4.来某峰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5.张某乙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视听资料;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见证人身份信息;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9.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0.《情况说明》;11.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审理期间,申请人查阅案卷后补充意见称:一、申请人摩托车摆放处并非正常的人行通道;二、申请人之前查看监控时,发现行为人来某峰在挪车时有脚踹摩托车行为。被申请人补充意见称:行为人来某峰挪车的相关监控视频已全部提交复议机关。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329晚,申请人张某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发现其两辆摩托车被损毁,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处理。被申请人调查查明2024年3月17日和3月22日,在萧山区城厢街道某小区地下车库某号车位后侧公共区域,行为人来某峰因申请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某牌摩托车阻碍通行,两次挪动该车,导致该车左侧把手及反光镜后侧擦碰到墙壁造成损坏。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来某峰有实施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其违法行为不能成立。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对来某峰作出萧公(城厢)不罚决字[2024]007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城厢)不罚决字[2024]007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职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杭州市萧山区的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实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来某峰有实施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其违法行为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其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称的来某峰有脚踹摩托车行为,经查看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未发现其所称情况,故不予采纳。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萧公(城厢)不罚决字[2024]007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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