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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570 成文日期 2025-04-21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625号
申请人:蒋某刚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蒋某刚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21 11: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625

申请人蒋某刚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蒋某刚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6月11日向本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6月18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522日邮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内容系杭州萧山某商行销售“番茄乌梅碱水”产品存在复合配料问题,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26日签收,距今已超7个工作日,但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被申请人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或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书及邮寄信息;2.交易记录截图、产品照片、支付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移动云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受理,后台查询显示短信发送成功,该投诉举报目前正在处理中。另,投诉受理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单及投诉举报材料;2.移动云MAS短信详情截屏。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被申请人于2024526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称其在某宝店铺“某店”(经营者杭州萧山某商行)购买的番茄乌梅碱水的配料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和查处。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部分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于2024年5月28日17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移动云MAS平台显示短信接收人手机号为“******”,与《投诉举报书》上申请人的电话一致,下发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17:00:35,回执状态为“发送成功”,短信内容为“蒋某刚:你好,本局收到你关于杭州萧山某商行的投诉举报函,关于投诉部分,经核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予以受理,特此告知;关于举报部分,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将经线索核查后依法另行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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