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60100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吴明举、蔡文洲、方亚飞、艾来全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4282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吴明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01日13时24分许,吴明举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宁围街道尖角园路与104国道路口西侧路段处,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27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吴明举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为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电话: 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237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蔡文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12日14时53分许,蔡文洲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八柯线衙坎线路口,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为低速电动三轮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853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方亚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10日09时58分许,方亚飞驾驶车牌号为浙AA*****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在行至萧山区瓜沥镇方党线八柯线路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7383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艾来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16日21时10分许,艾来全驾驶无牌的电驱动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红山农场阳城路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系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