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60494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867号
申请人姜某华。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姜某华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戴依复〔2024〕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复议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戴村镇某村某民宿前面路坎拓宽及护坎加固工程施工时没有告示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电话号码、工程造价、工期等信息都没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戴依复〔2024〕4号)不服,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1年戴村镇某村某民宿前面路坎拓宽及护坎加固工程的设计图纸。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戴依复〔2024〕4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依告[2024]004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尽到答复义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内容为“2021年戴村镇某村某民宿前路面拓宽及护坎加固工程的设计图纸,附:工程照片和位置图。”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未查到相关内容。所作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6月7日将《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寄送申请人,于同年7月8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寄送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戴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答复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2.萧山区数字档案馆及系统硬盘检索信息记录;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依告[2024]004号)及邮寄凭证;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戴依复〔2024〕4号)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2021年戴村镇某村某民宿前路面拓宽及护坎加固工程的设计图纸,附:工程照片和位置图。”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依告[2024]第004号)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后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于同年7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戴依复〔2024〕4号)并于同年7月8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同年7月9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戴依复〔2024〕4号)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2021年戴村镇某村某民宿前路面拓宽及护坎加固工程的设计图纸。”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查询到该信息,故其答复申请人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6月7日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于同年7月8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戴依复〔2024〕4号)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戴依复〔2024〕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