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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489 成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671号
申请人:张某坚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张某坚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16 15: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671

申请人张某坚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张某坚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5月2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复议期间,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同年9月2日,本案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某项目楼盘幕墙铝板外立面变形严重,从萧山城建档案馆调取的竣工图纸及幕墙设计说明中明确:选用2.5mm厚铝单板(无负公差),并以《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为设计依据,而实际铝单板厚度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仅为2.37mm,申请人多次进行线上线下信访,并把相关证据提交给被申请人安检站,被申请人回复始终避开是否有按图施工这个问题,避重就轻,答复“该项目铝合金板满足规范要求及设计受力要求,符合标准”。综上,申请人不认可这个答复,请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反映的外墙铝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反映关于某项目外墙铝板厚度的有关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该项目原设计文件“主要材料的选用及说明”中记载“金属板幕墙:选用2.5mm厚铝单板(无负公差)”,后项目设计单位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工程联系单一份,内容为“原幕墙设计说明中第五.1条中选用2.5mm厚铝单板(无负公差)。同意变更为2.5mm厚铝单板,按国标执行。”故案涉铝板的选用实际已进行设计变更。另设计文件中“2.5mm”系指铝板规格(铝板常用规格有:1.5mm、2.0mm、3.0mm、4.0mm等),目的系要求选用规格2.5mm这一等级标准,并非指实际的铝板厚度。根据《一般工业用铝及铝板合金、带材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3880.3-2012)第3.1.1条关于厚度偏差的规定,案涉项目2.5mm规格的铝板厚度允许偏差为±0.15mm,故实际案涉铝板厚度在2.35-2.65mm之间均满足设计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铝合金板厚满足规范要求及设计受力要求,符合标准,并要求项目公司后续对不满足要求的铝板,坚决采取整改措施。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反映关于某项目的信访事项,随即对申请人所反映事项开展调查,后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9日再次收到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在原信访事项的基础上,补充了“铝板厚度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的问题。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相关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于2024年6月14日向申请人寄送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反映的外墙铝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某项目存在围墙开裂、栏杆减配、窗户分格与竣工图不符等相关问题,后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9日再次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在原举报的基础上,补充了“铝板厚度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2024年6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14日寄送申请人,答复的主要内容为“关于围墙开裂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关于栏杆减配相关问题,经查阅过道铁艺栏杆竣工图纸,并复核现场实际规格,现场尺寸满足图纸要求;关于窗户分格相关问题,东西山墙的窗户分格与幕墙深化图纸相符;关于外墙铝板相关问题,该项目铝合金板厚度满足规范要求及设计受力要求,符合标准”。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项目设计单位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工程设计联系单一份,内容为“原幕墙设计说明中第五.1条中选用2.5mm厚铝单板(无负公差)。同意变更为2.5mm厚铝单板,按国标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2022年某号地块竣工图、某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建筑幕墙设计总说明;被申请人提交的信访办理详情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检测报告二份、检验报告、工程设计联系单、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邮寄凭证以及本机关对该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答复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故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的职责。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反映的围墙开裂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栏杆减配问题满足图纸要求,东西山墙的窗户分格与幕墙深化图纸相符,案涉铝板厚度符合设计图纸和铝板厚度偏差要求,开发公司已完成部分铝板整改更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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