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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486 成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4〕640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16 15: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640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杨某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2024年6月2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6月15日下午17点20分许申请人和许某璐在萧山北干派出所就租房合同问题达成和解,在调解室民警的见证下达成口头和解及微信确认和解,17点25分左右申请人刚出派出所在回公司给许某璐办理房卡的途中,许某璐及其家属共6人阻拦申请人的去路,谎称申请人盗窃许某璐5000元及对申请人口头辱骂之后,许某璐的母亲许某丽打了申请人一拳。有监控视频及接警执法记录仪明确拍到许某璐及其家属对申请人进行辱骂,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及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拖拽,并敲诈申请人5000元不让申请人离开。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加重处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微信聊天记录;2.浙江萧山医院检查单据及付款凭证;3.报警记录;4.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一、职权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发生于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外,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经依法履行了受理、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调查,2024年6月15日下午,许某丽在萧山区某名座某便利店门口因琐事与杨某发生口角,后许某丽以手推打的方式对杨某进行殴打,但未见明显伤势。经查,许某丽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属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事实。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许某丽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未造成杨某明显伤势,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接报回执;3.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许某丽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5.杨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6.许某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7.申请人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8.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9.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清单;10.视听资料及文字说明;11.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书证照片;12.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13.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

经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后,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某名座楼下便利店门口被人打了,遂于次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4年6月15日下午,许某丽在萧山区某名座某便利店门口因琐事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许某丽以手推打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未见明显伤势,属情节较轻,遂在告知许某丽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及申辩后,2024616日作出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许某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许某丽存在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未造成申请人明显伤势,故被申请人对许某丽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6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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