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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481 成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603号
申请人:杜某银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杜某银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16 14: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603

申请人杜某银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杜某银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萧人社监不字[2024]00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2024年6月13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6月浙江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浙江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增加2名保安人员执勤,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工资11400元。申请人的儿子杜某自2020年7月1日入职浙江民*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保公司),从事保安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萧山区某路某号。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某保安公司没有与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保安公司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给杜某发放工资。在职期间,某保安公司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作时制度,杜某每天从早上七点到晚上19点连续工作12小时,每月没有休息日,某保安公司也没有给杜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21年6月25日,杜某从某保安公司转到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仍为萧山区某路某号。杜某委托法定代理人杜某银在2024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某保安公司为杜某补缴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被申请人以“被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的受理期限”为由,在2024年5月22日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编号:萧人社监不字(2024)005号)。申请人认为,追缴养老保险不应受到两年受理期限的限制。综上,申请人对该《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萧人社监不字(2024)005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萧人社监不字[2024]005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的受理期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要求浙江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儿子补缴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经查,杜某2021年7月从杭州火车南站离职,申请人迟至2024年5月才向被申请人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的受理期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3.杜某的调查笔录;4.萧人社监不字[2024]005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

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称浙江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给其儿子缴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要求浙江某保安公司为杜某补缴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的受理期限,遂作出萧人社监不字[2024]005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萧人社监不字[2024]005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是否合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星河智能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浙江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给其儿子杜某缴纳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作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人社监不字[2024]005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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